毕姥爷
最近老婆老埋怨我:以后不要在网上发牢骚。她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你要是三长两短我们娘们咋办?然后又献媚道,老公,以后你有牢骚就骂我吧,别再上微博了,我天天给你做好吃的!又是捶背按摩还放电,想用美色诱惑我!窗外秋雨瑟瑟,是谁把我老婆吓成这样了呢?
解密哥
【500】这电影海报的预言实在太准了,两高拿下的第一个500,果然是个孩子!
吴祚来
这些是真的么?如何解释?1961年1月24日,毛泽东会见日本社会党议员黑田寿男等人时谈话:“日本皇军过去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因此中国人民接受了教育。不然中国人民不会觉悟,不会团结……日本垄断资本和军阀给我们做了件‘好事’,如果需要感谢的话,我倒想感谢日本皇军侵略中国。”
1964年7月10日,毛对来访的日本社会党委员长佐佐木更三和委员黑田寿男说:“我曾经跟日本朋友谈过。他们说,很对不起,日本皇军侵略了中国。我说∶不!没有你们皇军侵略大半个中国,中国人民就不能团结起来对付蒋介石,中国共产党就夺取不了政权。所以,日本皇军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好教员,也可以说是大恩人,大救星。”
1972年中日建交,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向毛道歉:“啊,对不起啊,我们发动了侵略战争,使中国受到很大的伤害。”毛说:“不要对不起啊,你们有功啊,为啥有功呢?因为你们要不是发动侵华战争的话,我们共产党怎么能够强大?我们怎么能够夺权哪?怎么能够把蒋介石打败呀?”他向田中角荣表示了对日本的感谢:“我们如何感谢你们?我们不要你们战争赔偿!”日本对中国巨额的战争赔偿因此而被免除。
【吴祚来:#长文转图##言者无醉#实践证明,试图强力管控意识形态不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
一套100万的房产,如果你办一个10年期的以房养老,你每月可以领取3700元左右的养老金。但是,如果你办理10年期100万的按揭贷款去买房子,你的月供大约为11636.63元。#戳穿骗子是很容易的事情#于无声处听惊雷: 这条微博是对“以房养老”最完美的诠释。 || @余怀谦: 普及一下。我说了,拿自己的房子养自己的老,政府咋那么热心呢?
克里斯托夫金
中国专家常常骗你,美国是高税国家,其实中国才是,美国人年年交税,但年年减税,每月工资自动扣除免税退休金投资,联邦州税房产税在年底报税时根据家庭个人收入减免,持有首套住房2年卖出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第二套增值部分征税,美国人多买房是为了抵税或投资,中国有抵税这一说法吗?你比我清楚!
4月1日 10:29 阅读(197万) 全部转播和评论(4738)王少光
程凌虚 :16岁学童已于凌晨两点释放,局长已免职并双规,甚慰。老衲谈四点看法:1,本人资助该生来厦读高中三年学杂费及生活费承诺不变;2,媒体及网友都要放过孩子,让他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3,在两高500条的语境下,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杨辉,用不着欢呼;4,政府与民意拧巴时,双方都要学会妥协、退让!
何红锋
65年生,浙江人,南开大学法教授,工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拥有众多著述。
电子表决器的真相 2013-9-20 21:11 阅读(56)http://user.qzone.qq.com/622008815#!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79682665电子表决器的真相
法学泰斗 江平先生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中,介绍了他担任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时的情况,其中透露了许多珍贵信息。关于电子表决器可以追查投票人,以及确实追查过投反对票的人,是我们从前闻所未闻的。在本书327—328页中,有如下记述:
全国人大会议从1990年起,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之前,所有的表决都是举手或者鼓掌通过。对电子表决器的使用,人大代表有两种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表决器实现了无记名投票,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反对者认为,投票结果存储于电脑之中,都会记录在案。为打消人大代表的顾虑,有关领导专门安排电子表决器的总设计师林达亮接受记者采访,林说:“我可以负责地向全国11亿人民保证:谁也不能从这套系统里查出谁投的是什么票。”“去年一开始设计,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领导人明确交代:这套系统必须是无记名的。不仅表决之时查不出,表决之后也查不出投票人》”
江平先生接着写道:“我也曾听过人大常委会主管人员的内部的说法。他说这个表决器在设计的时候是按照能够查出来的思路设计的,如果谁不表决,是能够查出来的。他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一次表决的时候,发现每一次投票,都有一个人投反对票,而且每次都只有一票反对,哪怕是很一般的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也会有一个人投反对票。最后,会务组觉得很蹊跷,就将此问题上报给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领导决定查一查。最后查出来的结果呢,是廖承志的儿子廖晖。他每次都投反对票。当时大家都觉得很奇怪啊,怎么他会每次都投长反对票呢?后来问他,他承认了就是他每次都投反对票。他说,他就是想知道这个表决器,是不是真的能反映他的意见。”
当然 ,人大常委会主管人员也说,这种表决器从技术上是能够查出来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的。只是这种核查“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很多层的批准才能够进行”。
江平先生接着写道:“我也曾听过人大常委会主管人员的内部的说法。他说这个表决器在设计的时候是按照能够查出来的思路设计的,如果谁不表决,是能够查出来的。他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一次表决的时候,发现每一次投票,都有一个人投反对票,而且每次都只有一票反对,哪怕是很一般的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也会有一个人投反对票。最后,会务组觉得很蹊跷,就将此问题上报给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领导决定查一查。最后查出来的结果呢,是廖承志的儿子廖晖。他每次都投反对票。当时大家都觉得很奇怪啊,怎么他会每次都投长反对票呢?后来问他,他承认了就是他每次都投反对票。他说,他就是想知道这个表决器,是不是真的能反映他的意见。”
当然 ,人大常委会主管人员也说,这种表决器从技术上是能够查出来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的。只是这种核查“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很多层的批准才能够进行”。
上海法官嫖娼与法医学会副会长退会的相似性 2013-9-19 08:22上海法官嫖娼与法医学会副会长退会的相似性
上海法官嫖娼,法医学会副会长退会,这是前段时间比较热闹的两个事件,似乎两者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不然,两者有密切的相似性:都是司法鉴定引发的事件。
上海法官嫖娼事件中的举报者老陈,其举报法官的目的是为了推翻他在一起装修施工诉讼案中被判支付720万元装修款的判决结果,而我分析,这720万元装修款肯定是司法鉴定的结果。女法医王雪梅辞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职务并退出中国法医学会则是基于这样的一个鉴定结论:2010年8月23日大学生马跃“掉入”地铁轨道内,触电身亡,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对北京西城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记录第6条中写道“双足未见损伤”,说明马跃在站台上未遭受电击。王雪梅在退出声明中表示,自己的名字不能与出具“如此荒谬、不负责任”的鉴定结论的一个学术团体混为一体。
对于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诉讼,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往往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司法鉴定的结论,不利的一方往往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曾经在很长的时间里,很多诉讼案件往往多次进行司法鉴定。比较有影响的一次是发生在2003年的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前后进行了5次司法鉴定。也有许多案件甚至一些重要的案件,如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邱满囤名誉权案等,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对立,就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完全不同。多次鉴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无法直接用后一个鉴定结论推翻前一个鉴定。以前,人们往往认为级别越高的鉴定机构越权威。但是,在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机构往往都是社会化的机构,不再拥有原来的行政级别,如果以资质等级来衡量,这些机构又往往具有相同的资质等级。因此,早在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限制多次鉴定的问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该规定第27条设置了较高的条件,只有四种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因此,近年来,诉讼中重新鉴定已经越来越困难。上海法官嫖娼事件中的举报者老陈,认定其败诉的案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干预的结果。但是,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曝光的结果无法证实赵明华干预了该装修工程纠纷案件(赵明华并非该装修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官),也无法证明该装修工程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更无法证明在鉴定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使证实前两种违法行为,仍然无法要求重新鉴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曝光无法促进老陈装修工程纠纷案件的重新鉴定,只要不重新鉴定,原判决结果就无法推翻。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对王雪梅辞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职务并退会行为有了理解。有网友说,王雪梅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改变鉴定结果,那是网友对诉讼中的鉴定制度了解不够,是过于天真的想法。我们可以想象,王雪梅一定已经经过了最大的努力去改变鉴定结果。这涉及鉴定机构内部对鉴定人的选择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鉴定机构选择完了鉴定人、做出了鉴定结论,其他专业人士(包括鉴定机构内部人士),哪怕其水平很高,如王雪梅女士,也无法再改变鉴定结论。当然,我不是、也没有能力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对错做出判断。
上海法官嫖娼与法医学会副会长退会,这两个事件让我看到了现行诉讼中鉴定制度的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垄断鉴定带来的。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增加了“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但由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没有触动人民法院垄断鉴定问题。如果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把鉴定看成完全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这样,就意味着诉讼各方均可提供鉴定结论。事实上,在孟朝红对北京西城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中,出具了王雪梅的意见。王雪梅的意见无疑也是专家意见,很难说这不是证据。这样的问题是,诉讼中会有两个、甚至多个鉴定结论,采信哪个鉴定结论将会成为法官的难题。确实,如果这样做了,是会对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法官审理了涉及专门问题的案件,本就不应该对该专门问题一无所知,他应该能够通过质证、咨询等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做出判断。张曙光如果当选院士会如何行使选举权 2013-9-16 23:14张曙光如果当选院士会如何行使选举权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仅一票之差就成了中科院院士。按照一般的理解,仅差一票意味着他当选也很正常。按照中科院的规则,新增院士由院士选举产生,因此,当选院士后就获得了选举新院士的权力。我一直在想,如果张曙光当选院士后,会如何行使其手中的选举权呢?
按照现在媒体曝光的情况看,张曙光的科研成果可以说是集中了铁路系统集体之力产生的,大多数都不是他完成的。这样,他是否有学术判断能力按照学术水平选举新增院士,就成了一个问号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要按照学术水平对新增院士进行判断投票,那谁能得到他的票,需要靠运气了。显然,这样的可能性太小了。
那么,他会如何行使其选举权呢?我们知道,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绝不是仅仅描写家庭生活,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很多现象都可以用此描述。比如,花钱买官的人,基本上会接着卖他手中的官帽。张曙光花了大量的金钱,获得了院士身份,这是典型的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张曙光为评院士花的钱中,绝不仅仅限于受贿的几百万,更多的,如集中大批顶级专家突击完成专著,这些大笔的花销由于是可以报销的,因此,绝不需要从受贿的几百万中出。因此,张曙光为评院士的花费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他当了婆(院士)后,一定会加倍索取回来。
如果中科院院士选举形成这样一个怪圈,就可悲了。江平之问
读江平先生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125页),被江平先生产生于50年代的问题震撼了:为什么社会主义就不要提民主、自由呢?为什么一说民主自由就是资产阶级性质呢?争民主、争自由为什么就不好呢?这个问题我带着它一直走到今天,最后走完我的人生!
江平是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前辈,他的问题问了60多年了。谁能回答他的问题呢?我看中科院对“贿选院士”的回应2013-9-12 07:11
江平是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前辈,他的问题问了60多年了。谁能回答他的问题呢?我看中科院对“贿选院士”的回应2013-9-12 07:11
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11日就媒体报道张曙光“花钱参评院士”一事发布声明。声明中说,中科院未曾收到与张“花钱参评”的相关投诉。如查实哪位院士有受贿等违法行为,中科院绝不姑息,欢迎社会监督。(中科院回应“张曙光索贿2300万元参评院士” http://news.163.com/13/0912/02/98HP5QJJ00014AEE.html)
看到这则声明,我首先感觉是,中科院试图自证清白。这是违反情理的,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人,当产生问题后,一般都会说,自己没有问题,这个时候,自己声明自己没有问题,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有意思的是,中科院未曾收到与张“花钱参评”的相关投诉。看起来,很可能收到过与张无关的“花钱参评”。但我的印象中,没见相关调查的报道,同时,意味着“花钱参评”确实存在或者有过投诉。
第三,强烈的官气。中科院想坐等投诉,这是强烈官气的表现。如果不是官,如农村邻居纠纷,有人指桑骂槐地骂,还没有指名道姓,邻居一定会出来回应。“花钱参评”这样的事情,中科院指望谁来投诉呢?指望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且由于行贿受贿的隐蔽性,很少有行贿人、受贿人以外的人知道的,还期望着谁来投诉?即使是评选的竞争者,由于院士评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些竞选者都无法投诉。
第四,中科院这是“鸵鸟政策”。即使具有强烈的官气,到现在,中科院也不能采取鸵鸟政策了。因为与张“花钱参评”的黑幕,是通过法院刑事案件开庭公开的,这是具有很高的可信度的。当然,我希望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能到中科院去投诉,但在中国的官场中,这是不可能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它们一般只接受投诉,它们还想着中科院到它们那里投诉呢。并且,中科院按照纪律要求处理会简单得多,就如最近台湾王金平的“关说”案,如果是司法处理,就会慎重和漫长得多,但按照党纪处理就很快。
政府犯罪时,最好躲着走?
人 权 高 于 主 权 !http://jiuliyougancheng.blogchina.com/1527696.html
标签:人权
人 权 高 于 主 权 !
在动物世界,雄性狮子,北极熊。。。都有自己的领地,这是他们的主权的范围。到了人类,首领和动物界一样拥有自己领地的范围。
在人类有了部落,国王,有了皇帝,有了国土,有了主权。
法国大革命后,人权的概念出现,主权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代出现了人权大于主权的意识,主权在民的明确概念。
近代的主权则往往变成了比较抽象的概念,更多的情况下,变成了独裁国家拒绝体制改革,压迫国民又拒绝外国干涉的一种借口,更有甚者就连污染的空气的检测也被贴上了主权的标签。
经过20年来世界上众多压迫人权独裁者如米洛申维奇,萨达姆,卡扎菲被推翻,人权大于主权这一概念越来越清晰的呈现在人们的眼前。
人权的概念是非常具体的,由中华民国参加并制定的联合国人权宣言非常具体的规定了人权的30条原则。并且联合国要求各会员国在学校及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本国,本省具体的人权法案的细则,并且在国家个省级都配备了人权委员会。这样充分保证了民主由多数人投票决定领导人,人权委员会则保证个体不会受到多数人的欺负和压迫。还有工会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使得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性别,年龄,种族,国别。。。。。。而受到虐待。
那些御用文人批判人权大于主权是强盗逻辑是没有任何思维能力的表现。官方媒体仍然指责西方国家:故意把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而打击利比亚是为了石油等等但是现在看看到底是谁得到了最多的,最大的合同呢?
国家成立的目地就在于保护国民的「人权」等利益,一旦国家不想或不能再保护本国民众人权,则国家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保护利比亚,叙利亚平民生命安全,联合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没有人权的国家当然不配享有主权。一些观点则认为,「主权」高于一切,「主权」是人权的保障。这种说法根本就没有道理,那些没有人权的地方哪个没有主权呢?很多国家分成了好几个,难道那里的人民都丧失了人权?那些移民跑到别国的去的人们难道都没有了人权?而主权完整的国家使千千万万的人民被迫害致死的事实还历历在目。
主权在民,只要民族和领土存在,主权就在,而「政权」是可以更迭的。御用文人是用故意混淆主权,政权的概念的方式来转移视线的。今日主权的主要应用是政府对于国内事务的管理不受国际的干涉和批评,更多的是不准许别国批评而已。
主权往往是政府在关心他们的权力,而人权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权利。
在动物世界,雄性狮子,北极熊。。。都有自己的领地,这是他们的主权的范围。到了人类,首领和动物界一样拥有自己领地的范围。
在人类有了部落,国王,有了皇帝,有了国土,有了主权。
法国大革命后,人权的概念出现,主权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代出现了人权大于主权的意识,主权在民的明确概念。
近代的主权则往往变成了比较抽象的概念,更多的情况下,变成了独裁国家拒绝体制改革,压迫国民又拒绝外国干涉的一种借口,更有甚者就连污染的空气的检测也被贴上了主权的标签。
经过20年来世界上众多压迫人权独裁者如米洛申维奇,萨达姆,卡扎菲被推翻,人权大于主权这一概念越来越清晰的呈现在人们的眼前。
人权的概念是非常具体的,由中华民国参加并制定的联合国人权宣言非常具体的规定了人权的30条原则。并且联合国要求各会员国在学校及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本国,本省具体的人权法案的细则,并且在国家个省级都配备了人权委员会。这样充分保证了民主由多数人投票决定领导人,人权委员会则保证个体不会受到多数人的欺负和压迫。还有工会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使得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性别,年龄,种族,国别。。。。。。而受到虐待。
那些御用文人批判人权大于主权是强盗逻辑是没有任何思维能力的表现。官方媒体仍然指责西方国家:故意把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而打击利比亚是为了石油等等但是现在看看到底是谁得到了最多的,最大的合同呢?
国家成立的目地就在于保护国民的「人权」等利益,一旦国家不想或不能再保护本国民众人权,则国家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保护利比亚,叙利亚平民生命安全,联合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没有人权的国家当然不配享有主权。一些观点则认为,「主权」高于一切,「主权」是人权的保障。这种说法根本就没有道理,那些没有人权的地方哪个没有主权呢?很多国家分成了好几个,难道那里的人民都丧失了人权?那些移民跑到别国的去的人们难道都没有了人权?而主权完整的国家使千千万万的人民被迫害致死的事实还历历在目。
主权在民,只要民族和领土存在,主权就在,而「政权」是可以更迭的。御用文人是用故意混淆主权,政权的概念的方式来转移视线的。今日主权的主要应用是政府对于国内事务的管理不受国际的干涉和批评,更多的是不准许别国批评而已。
主权往往是政府在关心他们的权力,而人权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关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冷战时期已经成为联合国想努力加以澄清的问题,因为陈旧的绝对主权观念与联合国一系列主要文件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如:《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关于保障人权两个国际公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在自己统治的范围之内对人权的践踏,是否要受到联合国有关条款的约束?国际社会对某一主权国家政府的践踏人权行为,是否应该给予国际制裁?如果应该,这种制裁的道义基础是什么?与此相应的国际法该如何执行?制裁应该选择哪一种方式——是单纯的道义谴责还是政治的、经济的甚至军事的制裁?
但是,由于东西方两种价值及两种制度之间的现实竞争,在冷战时期还处于均势状态,所以在事实上,主权优先的观念主宰着国际秩序。70年代,联合国秘书长曾经委婉提出一种相对主权观,即当人权与主权发生冲突时,主权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为了保障更根本的人权,国家就应该出让一部分主权,接受联合国的一系列基础文献所确立的人权原则。换言之,国家的主权是有限的相对的,而人权则是普世的绝对的。实际上,凡是承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会员国,已经是在原则上出让了一部分主权,只不过其中的一些国家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认而行动上的违反。
冷战结束后,自由主义价值及其制度获得越来越多的国际共识,那些只在口头上承认人权而在行动上践踏人权的国家,开始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主流社会的严厉制裁(如 的制裁,对伊拉克和南斯拉夫的军事打击等等)。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第一次把国际新秩序的道义合法性建立在“人权高于主权”的观念之上,当年12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明确指出:以自由主义价值为核心的宪政民主制度,虽然最先在西方诸国确立,但是历史证明了它可以在任何地方发展,那种认为自由民主制度只属于西方世界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误解”或独裁者的托词。作为处理世界事物和保护人权的最权威的国际机构的联合国,应该努力推行其宗旨和实现自己的诺言,协助那些刚刚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和正致力于走向民主的国家,帮助那些生活在没有人权保障的制度下之人们,让作为普遍准则的自由和民主在世界生根开花。
两年后的新世纪第一年,安南和他领导下的联合国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在授奖仪式上,安南在谈到国际新秩序的道义基础时,比1999年谈及自由民主的普世价值的讲话更为坦率,直接强调“人权高于主权”,并把推广这一价值作为联合国未来的三大任务之一。
他说:“在21世纪。我认为联合国的使命将有新的定义方式,那就是对每一个人——无论其种族和宗教——生命之神圣和尊严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将要求我们的眼光超越国家的框框,深入到民族或社会的表面之下。我们必须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着力改善个人的状况,正是一个个的男人和女人才使国家和民族变得丰富和与众不同。”同时,诺贝尔委员会在回顾百年历史时也第一次公开宣称:今后,应该把推动人权和民主的事业作为主要任务之一。
虽然,自二战结束后,人权观念越来越成为权力和权威的主要道义来源,人权成为国家间政治共同体的唯一合法化基础,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了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但是,作为联合国的秘书长,安南做出如此明确的宣示,既是对所有会员国的挑战,更是对他本人和联合国的挑战。因为在现今世界上,实现这一承诺绝非易事,毋宁说极为艰巨。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
基本内容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于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内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麽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剥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13]任由這種情况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14]
自由權。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財産權。財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麽,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15]財産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于天災、人禍之後。由于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强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麽人權就變成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受教權
[编辑]进阶内容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
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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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肯定不是吃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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