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传周永康案涉暗杀公安部长 内幕越来越惊人http://cn.epochtimes.com/gb/14/2/19/n4086953.htm%E4%BC%A0%E5%91%A8%E6%B0%B8%E5%BA%B7%E6%A1%88%E6%B6%89%E6%9A%97%E6%9D%80%E5%85%AC%E5%AE%89%E9%83%A8%E9%95%BF-%E5%86%85%E5%B9%95%E8%B6%8A%E6%9D%A5%E8%B6%8A%E6%83%8A%E4%BA%BA.html



新婚姻法可能比地震还可怕,快看看吧!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 2013新婚姻法全文新闻 > 地产新闻 > 宏观政策http://anyang.house.sina.com.cn/news/2013-08-05/09552321656.shtml2013-08-05 09:55:38商都房产网


新婚姻法自颁布以来便屡受诟病,其中,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解释更是被指被是吭了丈母娘,喜了薄情郎。不少女同胞纷纷表示,想了解新婚姻法全文内容。小编就将2013新婚姻法全文整理如下,以供女同胞们审阅。
  同以往的规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相关解释明确说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在作为共同财产。同时,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还首次出现了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相关条例还指出,一旦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参与还贷离婚时可视情况获得一定的补偿。
2013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的制定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原则。并制定6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2013新婚姻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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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曾聆听他们的声音 鸡足山寺院“闭门抗议”】 2月9日,云南鸡足山全山寺庙紧闭大门,谢绝信众游客参观。此一举动显然极不寻常,因这并不是一次偶发事件,而是鸡足山佛寺的集体抗议,其目标则是在鸡足山愈演愈烈的商业化开发行动。http://url.cn/UOeho1[转帖]可曾聆听他们的声音 鸡足山寺院“闭门抗议”铁骑银瓶 于 2014/2/18 2:47:4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文化散论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id=9847582你们可曾聆听他们的声音
—— 从鸡足山寺院“闭门抗议”说起

成庆

    

    (资料图:2009年12月,云南大理境内的鸡足山是除五台山、峨嵋山、普陀山和九华山之外最著名的中国佛教名山,在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享有盛名,同时又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东方IC供图)

    2月9日,云南鸡足山全山寺庙紧闭大门,谢绝信众游客参观。此一举动显然极不寻常,因这并不是一次偶发事件,而是鸡足山佛寺的集体抗议,其目标则是在鸡足山愈演愈烈的商业化开发行动。

    现代市场经济,本是以自由贸易促进人类福祉,但在当代中国,此种逻辑侵蚀入微,乃至视一切均为商品。正是在此种思维乃至体制的奥援之下,传统信仰逐渐被市场化,入寺收费,伪僧贩香,引得佛道二教常被天主、基督教徒讥笑,“汝之信仰,多沦贩卖之实”。可这却哪能归咎之于佛道二教?

    前几日与一众好友前往天台山游玩,虽造访天台多次,但每次皆是乘坐出租车直奔国清寺,景区虽设售票处,但却基本不拦车辆,只向外地步行游客收取费用。此次为让友人领略“国清十里松”之胜景,遂在景区外下车,准备步行入寺,也因此与收费站爆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门票风波,最后得国清寺法师出面,方才放行。

    佛教名山沦为商业旅游之地,最为简便之法就是在山门设一关卡,只要路过,皆需留下买路财。但名山本非私有,何能以政府之名义圈地收费?但在这三十年间,佛教名山古刹几被包围殆尽,游客也多以为佛教利益熏心,有钱方得入殿,无钱莫入庙门。殊不知,佛教几为傀儡道具,只能忍辱,却难怒目,只恨不能训练出一干武僧来保寺卫教。

    与其他佛教名山命运类似,鸡足山信仰文化底蕴也成为资本操弄的稀缺资源。一般认为云南鸡足山乃是佛陀弟子迦叶尊者入定之处(学界对此有争论,但于信徒无太大影响),因其肩负未来弥勒佛出世授袈裟之责,故在佛教徒中拥有极为崇高之地位,而且因鸡足山一带本是南诏国佛教重镇,也与终南山一样拥有头陀苦行的传统。其佛教信仰文化之积淀,并不亚于诸多其他名山。

    

    (图片来自微博网友@云L与兰共舞鸡足山金顶寺闭门情景,香客无法进入寺庙,只能在门外参观礼佛。)

    得之失之。近年来,当地几大旅游公司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圈地运动,不仅让此地佛教的修行传统受到极大破坏,而且其极端利益导向的“娱乐化开发”业已危及鸡足山的佛教文化氛围,而有沦为“佛教迪斯尼”的趋势。

    此次寺庙的集体闭门,源于旅游公司垄断上山的道路交通,收取高额车费,并且违反与寺庙之协定,在大年初一仍然收取信众入山门票。遂使得各大寺庙极为不满,遂有集体“静默抗议”之举。

    而这一切,只不过是佛教界与当地政府旅游公司诸多矛盾之冰山一角而已。在鸡足山佛协向当地景区管理局提交的交涉文件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地景区开发已经僭越了一般旅游经济的范畴,而是朝着“佛教游乐园”的方向发展,佛教的信仰与利益不仅未得到基本的尊重,反而是无视乃至有侮辱之嫌。

    今年春节前,大理市林业局以护林防火之名义,强拆鸡足山的静修茅棚,也使得鸡足山延续上千年的佛教苦行传统丧于一日之间!但同时,对于多方提议的将茅棚固定化、注册化的请求,当地政府置若罔闻,不予回应。一方面又鼓励、纵容当地旅游公司以各种与信仰文化相悖的开发模式推进鸡足山的旅游经济。

    这是开发抑或毁灭?

    这三十年间,我们见过太多以保护、发展之名义,实际上却行毁灭文化、信仰之实的案例。早在十几年前造访丽江古城时,便深感此地少数民族文化之灵魂已被极端的商业开发掏空殆尽,而这一切只不过是因为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政府想要“精心”地保护与开发。

    这种视一切事物皆作为“利益源头”的思路,最后之结果就是它在无形中影响、侵蚀着所有人的心灵世界,因为它借助政府与开发公司的强大能量,树立起一种标准,那就是,利益才能决定一切。姑且不谈利益的分配制度常常不公,我们更应质疑的是,利益至上不应当成为政府的主流价值与行为准则,因为它虽然能在困顿时让贫穷者衣食温饱,但也会在今日让富足者纵欲无度。鸡足山景区的所为,不就是这种纵欲无度的人心症候吗?

    今日社会之人心浮动,主流价值早已崩塌。地方政府一方面欲以种种意识形态救场,一方面却纵容官商摧毁民间文化、信仰之根。关键之因或许在于,这三十年间形成的消费主义与发展主义逻辑太过强盛,以至于任何提倡人类其他发展可能性的价值与主张都会有意无意受到排斥与无视,以至于政府官员除却“发展”二字,几不知其他为官之责,故民间费尽心力培育的文化果实,常被利用与操弄,沦为内里空虚的发展道具。

    可是,那些主宰一地文化风物的官员们,你们可曾聆听过生于兹、长于兹的人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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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曾聆听他们的声音 鸡足山寺院“闭门抗议”】 2月9日,云南鸡足山全山寺庙紧闭大门,谢绝信众游客参观。此一举动显然极不寻常,因这并不是一次偶发事件,而是鸡足山佛寺的集体抗议,其目标则是在鸡足山愈演愈烈的商业化开发行动。http://url.cn/UOeho1
武媚静子
【官员至少应减少80%以上!】以美国为例,中国厅局级干部是美国500倍。美国,乡镇没有政府机构,县不是政府,到市才是政府。乡镇没官员,县有官员很少,也就是20多个,一个市,官员也就是百十人。对比一下,你就知道中国应该精简多少官员了!——要想富,少养官员多养猪!
《颜昌海:权力自肥的制度性腐败应该终结》民主政治下,分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公共政策的制订不能只由政府说了算,这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 #长微博#http://url.cn/NGioyx

颜昌海:权力自肥的制度性腐败应该终结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其中显示,民众面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和公平感调查中,大多数人的回答是不满意。认为养老金完全能够满足生活需要的只占17%,而直接回答不能满足的占到39.1%。其中参加新农保的人认为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态度最强烈,占到78.9%。其次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认为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占到56%。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中只有3.8%认为不能满足需要,但是却有53.8%的人认为完全能够满足需要。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得出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而这种格局之所以形成,答案也不难找,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中国的养老金体系实行双轨制: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个人无需缴纳社保,由财政统一支付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这种不平等意味着企业职工拿他们缴交的养老金为党政事业机关员工“买单”。 绿皮书显示,在被调查者中,75.4%的职工养老金不高于2000元,92.3%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却都高于4000元。
有人指出,目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8%的费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费率,但8成以上补贴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政府对退休公务员的优渥照顾让国人愤愤不平:据统计,政府2010年向退休公务员的财政转移支付为218亿美元,达GDP5.4%
养老保险的这种制度设计,根源在于政府在设计制度时偏向于自我的“顶层设计”。这种制度设计是政府利用权力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的一种自肥,它造成的后果便是今日的现状,退休人员由于就业时身份的不同而得到悬殊的养老待遇,最低者每月只有200元,而最高者可以达到1万元,两者相差50倍,而且月养老金低于2615元月平均水平的占到总人数的77.3%。在一部分退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领取高额养老金的同时,大部分人认为所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让自己过上体面的晚年生活。
占老年人口大多数的民众无法通过现行社保制度的保障安享晚年生活,这是国家的一种失职。一般地说,劳动者在其生命的就业时段,其个人收入应该由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决定,因此个人收入有高低差别是正常的,民众正是通过这种机制的激励而积极劳动,在创造个人财富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但是,当个人退出就业时段以后,国家所提供的基本养老待遇应该保证大体的公平,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这也是由养老保障是国家给民众提供的一种福利这个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个人如果期望在退休以后享受更好的晚年生活,可以通过个人财富积累、子女供给、商业保险等途径来实现,而不能由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在牺牲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小部分人的要求。
由于这种双轨制实行多年,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群体,因此这种改革显得十分艰难。可取的途径只能是加速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争取让它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平衡,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则需要政府财政做保障。
但不久前,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宣布要改革养老保险体制,那句拗口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中国养老金账户寅吃卯粮,空账额巨大,加上社保基金总体收益率仅为5%,无法支付国民的养老金,因此要增加社会成员的缴费年限,延迟至65岁领取基本养老金。说白了,即让全体中国人多交钱,少领钱,为政府分忧解难。
一石激起千重浪。绝大多数中国人本来就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诸多弊端,例如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即等级制)、空账、政府挪用、贪官对保险金上下其手攫取等早就蕴积了种种不满,这一下全爆发出来。有人将这些做成一篇图文解说《我的养老金,你到底在谁口袋里》,分成“巨大的亏空无底洞”、“养老金体系双轨制到底怎么样”与“政府为养老金做了什么:各地社保丑案频出”三个专题加以总结。该图文解说做得非常好,直观,详细,即使从未涉及这一领域的人仔细看也会明白八九成。但该图文未能明白指出的实质问题,即中国的退休金制度设计再次表明,政府的相关立法完全是种自我服务的自利型政策设计。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权力自肥的自利型特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满足与保证官员阶层利益,一旦这个目标受到威胁,官方可以不经过任何“民意咨询”就加以修改。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时,政府财政情况尚好,因此在政策设计时,还将社会基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机关的职工纳入进来共享特权。后来为了减负,政府自2008年启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看齐。此举在实施过程中阻力重重,并无实质推进。来自社会尖锐的质疑是: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为何在该牺牲一些既得利益,为改革率先做贡献的时候,却自私地将自己共处体制内的“亲密战友”事业单位职工推到风口浪尖?
官方随时以“赖帐”的方式摆脱责任,这是中国现在无责任政治的特点。中国养老金因为制度设计有问题,让企业缴费补贴党政事业机关的养老费用;比如政府管理不善,各地挪用、贪污社保基金的丑闻迭出。以上种种原因,使社保基金形成巨大的亏空无底洞——截止2010年,达1.75万亿缺口。形成这一正在继续扩大的亏空无底洞,官方既不需要向人民道歉,主管官员也不用承担责任,而是再次设计新的制度为政府减负。比如即将实行的弹性延迟退休制度,让人民为政府管理不善买单。有人计算了一下,中国拟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中国公共政策的设计与中国其他部门立法一样,是谁设计,谁受益。这种立法自利性中的特点是:偏重于政府一方的职权及各种利益,轻视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早就有人指出,在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中,由于相当一部分立法项目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起草的,在立法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广泛存在,“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是对这种立法自立性的准确概括。
民主政治下,分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公共政策的制订不能只由政府说了算,这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牵涉一国国民,首先应该遵循立法的民主性,即正当的程序原则,在起草法规与相关规章时,应当以多种形式如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阶层意见,并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不能由政府部门说改就改,在听取民意上虚幌一枪就自行起草通过并实施之,这种做法只能积累更多的民怨。
令人安慰的是,目前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养老双轨制所积累的社会矛盾,正在积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他们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鸿沟有望缩小。然而,人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沾沾自喜;更不要忘记当初顶层设计的权力自肥,而应该进一步促进政府从自我做起,尽快实现社会公正公平。
201427,国务院召开了一次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项决定几乎涉及全体国民的利益,事关重大。有文章盛赞“这堪称甲午马年带给7亿中国农民的一份巨大惊喜。”文章说:“城乡差别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最大的现实不公平,而养老金二元结构又是城乡差别中最大的差别,近年来饱受质疑。城乡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缩小城乡差别很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它或被最终证明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
不清楚这篇文章的背景,估计作者相当年轻,因为他似乎完全不了解中国农民遭受压迫、剥夺的历史。希望他很年轻,否则如果上了50岁还写这种文章,那就纯然是坏人了。试想,如果稍微保持一点思维的独立,能凭常识想问题,哪里会有什么“带给7亿中国农民的一份巨大惊喜”呢?!
中国农民已经活了几千年,过去是靠什么来养老保险呢?是靠土地,靠乡村自治和互助。1949年后改天换地,把土地从地主富农手中没收,分给贫农,然后再以合作化名义把土地所有权集中到国家手上,最后再以国家的名义抢劫了农民手中那最后的一点使用权,接下来把全民族这份最大的遗产变现,权贵们瓜分了一部分,分给维持这种制度的军队、警察、法庭、以及各级官员一部分,最后,再把剩下的芝麻撒给百姓,怎么就成了“带给7亿中国农民的一份巨大惊喜”!
文章盛赞“不论如何,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个值得中国历史记住的时刻。这是全人类最大规模的一次福利制度并轨,是中国对漫长农业历史和巨大人口规模的一次突围。”不错,以中国农民人口之众,这确实可称之为“全人类最大规模的一次福利制度并轨”;但不要故意忘记,在此之前,中国发生过“全人类最大规模的一次”对农民的彻底剥夺,也不要忘记,近十年实行的“土地财政”是“全人类最大规模的一次”对农民的公然抢劫。更不要忘记,巨大的城乡差别,也是“全人类最大规模的一次”新的“‘种族隔离’运动”所造成的。
文章说:这“是中国对漫长农业历史和巨大人口规模的一次突围。”但为什么要“突围”呢?这种绝境,不正是以暴力斩断中国农业的自然进程而造成的吗?
一个正常的国家,不会“分轨”,自然也无须“并轨”,不会被“包围”,自然也无须“突围”。而当今之中国,轨道不止两条,“社保”也分多级。这一次,似乎是把最低的两条轨道,也就是城市贫民和农民“合轨”了,公务员还是公务员,高官还是高官,何来“制度创新”!实事求是的说,这只是将过去的官方顶层设计纠正了一小部份。当然,这也是可喜的,也是值得颂扬的,但还达不到“制度创新”的高度。
到这篇文章的后半部分,就看出了作者的苦心:“在国家倾全力缩小社会差距的时候,呼吁社会保持清醒……接受一些不完美。而不是反过来……怨天尤人……”。我不想“怨天尤人”,而是希望早日终结这种权力自肥的制度性腐败。
时至今日,养老保险双轨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从原来的隐性向显性发展,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负面因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不能再拖延下去,而这种改革就是必须确立以实现公平为第一目标。
养老保险出现双轨制这个事实提醒人们,权力自肥的制度性腐败更应革除。在改革中,需要加强整个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抵制政府利用制度设计的权力来达到自肥的目的。只有让权力真正为民所用,改革才能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致成为以改革的名义谋取少部分人利益的工具。
长春反贪局长办案住五星级宾馆坐头等舱 已被停职 http://url.cn/JnVy7e原链接:http://paper.nandu.com/nis/201402/19/176755.html?bsh_bid=351570436
今天看了一本书内容相当反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查一下! 






#东星集团兰世立新闻发布会#会议进行到此时,我集团又接到通知,会议不得进行,酒店告知是公安机关给他们下达的通知不得举办会议,这又再次印证了武汉市公安局中有人和这件事撇不开关系!

中纪委:陕西政协副主席祝作利被查
【德国之声】 中国工人的不满已到了危险程度。中国最大的问题是经济增长和人民没有关系。挣的钱去造神舟嫦娥,去买美国国债,去救欧洲。开奥运会、大运会、世博会。但人民没有钱,所以经济发展在中国跟人民没有关系。民众越来越认识到这个问题,就越来越危险。
市医很多人联名“血书”,盼腐败王院长或许释放无恙,请求三乙复评。建院50多年了,王将党建医德人性体系迅速崩塌,所以华丽的三乙显得犹为重要,可以阳光下罪恶。走廊医生700多天,失去几乎所有,只留下生命,思想,底线。还在被疯狂摧残。绵阳市医已经被卫局接管表面上回到地方党政手中,还迫害。

四川刚哥彭刚,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又要两会了,参加的有美国人,德国人,英国人,法国人,澳大利亚人,新西兰人,加拿大人,加勒比海各岛国人…当然还有中国人......,终于明白了,“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这句话为什么要挂在天安门城楼上了。。#搞笑#
金莲花
【今年有数百名中国硕士毕业生加入美军】王思想: 2013年有数百名中国学生硕士毕业找到新工作:加入美国军队,变成了美国军人!试想:中国军队敢让外国人加入吗?美帝的自信,是某些国家永远比不了的。金莲花: 为什么他们宁愿冒着生命危险,也不愿意回中国?难道中国是座监狱?  || 鲁B青岛崂山区违法强拆F: 加入美国军队的外国人可以拿到绿卡!中国留学生想留到那里这是个办法!2013年12月15日 20:55 阅读(32万) 全部转播和评论(2341)
图源图说天下
【反右运动档案近期解密】 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划的右派分子,不是五十万,而是三百十七万八千四百七十人,还有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二人被划为“中右”……暴露了毛泽东一九五七年疯狂迫害知识分子的滔天罪行。原来当年划的“右派分子”不是五十万,而是五十万的六倍以上! @麦田的兜儿

【一些港人“庆祝鸦片战争战胜170周年”,打出“中国人滚回中国”牌子】绝大多数内地人难以理解,难以接受。但若没有鸦片战争,今日香港估计跟广西某沿海城市如北海、防城港差不多。另外,内地人到香港不讲社会公德乱来,被港人骂为“蝗虫”,以及政府违背民意强势干预,是不是应该深刻反思反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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