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白兆东转播: 中国证券行业乱象史!1 February 2013

中国倒卖金融牌照首案全揭秘——前言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1-31 9:09:01 

再浓的乌云都遮挡不住阳光的照射!
    中国倒卖金融牌照首案自陕西六家信合诉开封市信托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委托投资国债纠纷案的审理中浮出水面之后,在金融界与法律界产生强烈震荡!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时代周刊》、《证券周刊》、《每日经济新闻》、《东方早报》、《民主与法制日报》等及时对该案件进行了大篇幅跟踪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遂即,引发了新一轮舆论阵地对暴利下的银行业、金融监管以及银行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之深入探讨。
    该倒卖金融牌照案涉及众多强势部门与单位,牵及大量位居要职、地位显赫者。反观当下中国司法环境之现状,这些客观存在的诸多因素无疑会给该案之及时公正处理造成一些影响、形成无形阻力。
    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一名律师,我相信在国家的法制建设已经比较成熟、法治观念愈来愈烈、司法人员法学素养与业务能力整体得到提升等诸多利好因素具备的前提下,该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自媒体对陕西建行卷入该倒卖金融牌照案以来,多有不详之处显现。作为陕西六家信合的委托代理人,为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追回我方当事人的投资款及收益逾2.8亿,也为了司法机关早日将涉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绳之以法,即日起本人微博将对中国倒卖金融牌照首案——陕西建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之不齿勾当从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地揭秘,预计发布微博24篇。
    自代理该民事纠纷至今已近五年时间,本律师调取了涉事陕西建行转让营业部的诸多证据,如书证、签订转让营业部的“阴阳合同”、有关机关的函与复函、转让营业部的汇款凭证、侦查机关询问涉事陕西建行转让营业部的经办人、责任人之笔录以及当时国家出台的相关金融改革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证据。
    本律师将以会说话的证据为依据,向世人掀开陕西建行就其所属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小寨证券交易部,对国家政策置若罔闻、欺骗上级监管部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保留证券营业部、超越法定经营范围、从事证券经营谋取暴利、多次转让营业部、转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等诸多违法行为之神秘面纱。
    陕西建行诸多劣迹斑斑之行为与其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名严重不符,其从中谋取暴利,未尽一个银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其拖欠陕西六家信合巨额投资款及收益,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形成潜在挤兑风险,制造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和谐,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
    本律师期望通过对陕西建行丑行之揭露,引起国家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高层领导的重视,进而推动银行业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堵塞银行监管漏洞,建立健全银行内外部管理与制约体系。确保银行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净化银行业环境与氛围,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快速、良好发展,使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心全意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重塑有关银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敬请广大博友深度关注,欢迎广大博友讨论转载!
案件追踪(一)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1-31 14:31:06
 【陕西建行倒卖金融机构牌照案】一场起源于2.8亿元的债务纠纷, 随着长达12年的债务纠纷不断升级,陕西建行所涉及的一些黑幕也被拖出水面。此后,中国第一例#非法倒卖金融牌照#就被西安警方立案,而遗憾的是,此案却毫无进展,难道也成了“烂尾案”?——http://url.cn/2MewSp
案件追踪(二)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1-31 14:32:45
重庆不雅照举报人朱瑞峰虽被重庆5名警察围困家中虚惊一场,但其举报的多名重庆高官均应声下马,实在令人羡慕。反观本人,曾经也向证监会、银监会、审计署等多部门实名举报过陕西建行违法违规行为,虽得到了回复,但后来都不了了之,看来本律师有必要再次向中纪委进行举报,即使是一只苍蝇也绝不放过!http://t.cn/zYLp8GQ
案件追踪(三)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1-31 14:34:13
今日将此前被删微博之《中国倒卖金融牌照首案全揭秘——前言》《中国倒卖金融牌照第一案全揭秘之一——建行小寨证券交易部之变迁始末》再次重发,本人将会一如既往,连发微博,死磕到底!http://t.itc.cn/nW3s2
向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寄发补充说明及证据材料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2-8-1 10:58:30 

  陕西信合六家联社诉陕西建行委托投资国债纠纷一案最近取得了新进展,本律师就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在中国建行董事长任期内对陕西建行诸多违规行为未予处理之事向审计署进行了举报,审计署不仅已经受理,而且要求举报人提供详细材料。8月1日上午9点,本律师按照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的要求向其寄发了《关于本人举报陕西建行违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及私设小金库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并随附证据材料21份。
   关于本人举报陕西建行违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及私设小金库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尊敬的吕劲松司长
本律师就郭树清主席在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任期内,对其下辖的陕西建行违法违规经营之事宜未作处理向审计署及贵司进行了举报。举报事项引起了贵司高度重视,并业已着手查处,本人十分感激。727日本律师接贵司来电,要求就举报的有关问题提供证据,现将公安机关未处理的陕西建行违法保留证券营业部、违规经营涉嫌私设小金库等事宜作进一步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本人举报了三件事:一是陕西建行违背国家政策法律,先后三次签订“阴阳合同”,欺骗监管部门,违法保留证券营业部,违法经营造成数亿元损失,至今未作处理;二是陕西建行伙同开封信托、海南赛格及德恒证券公司,倒卖金融牌照,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处不再赘述);三是陕西建行置国家有关禁令于不顾,涉嫌私设小金库,将近4000万元存放他处,数年未动。
一、陕西建行非法保留证券营业部,非法经营的主要事实
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银信分离政策,要求银行业与所属信托公司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国发【1995】第11)。199672,人行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信证分离政策。按照规定,陕西建行应将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或注销,但其却采用明转暗留的方式将营业部挂靠至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违规保留该营业部。
1998年证券法颁布,陕西建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公司签订协议保留该营业部。期间,该营业部大肆拆借资金、违法进行自营股票,造成了该营业部拆借来的陕西信合的上亿元损失。
    造成损失后,为逃脱债务,逃避法律制裁,陕西建行于20027月又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将该营业部非法转让。在被证监会责令其补交股民保证金、清理债务后,其又采用伪造金融凭证、故意混淆账号及账户的手法转移资金。同时,其只是清偿了该营业部的部分债务,但隐匿了对陕西信合的上亿元债务,造成陕西六家信合巨额城乡储户资金无法收回。
二、陕西建行涉嫌私设小金库,将近4000万存放他处,数年未动
如前所述,陕西建行对该营业部从来未放弃过管理,其一直系该营业部的实际所有人,只是为了欺骗监管部门,其才向有关部门备案申报了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即“阳协议”。
2002年,陕西建行为逃避债务、甩脱该营业部,就将该营业部违法转给德恒证券公司,并收取转让费500万。在交接该营业部时,该营业部尚遗留有自营股票,因该账户在之前已被陕西建行派驻的工作组所冻结,后又被开封市公安局扣押,所以该账户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6年,该账户最终变现,余额为3600多万元。
关于此笔巨款之归属问题,开封信托清算组与陕西建行一时拿不定注意,原因在于,从该营业部的归属看,本质上其属于陕西建行所有。但从表面上看,该笔资金在开信营业部的账户内产生,可开信营业部已被陕西建行以950万的价格挂靠到开信公司名下。因此,陕西建行只能委托开信公司出面讨要该笔资金。200639日,陕西证监局召集德恒证券公司、陕西建行、开信公司就该笔资金归属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同意由开信清算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就自营股票及资金的权属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由开信清算组将上述自营股票变现。
随后,陕西建行假托开信清算组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对该笔款项的归属进行界定,律师事务所收在取巨额律师费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这在程序上是一个天大的笑话———一个律师事务所竟然能够决定国有资产的归属。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开信公司于2007年已经清算完毕,清算时未涉及该笔款项。开信营业部最后是被陕西建行清算的,该笔款项被陕西建行实际掌握,并存放在陕西建行营业部的账户内。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笔资金属于开信公司,那么开信清算组应该于2007年开信公司破产清算结束前,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务。然而,这笔钱至今仍在该账户内,数年分文未动,显然该笔资金并不属于开信公司。
随着《补充协议》、《三方协议》以及证监函【200262号、建陕报[2002]122号等文件的暴露,充分证明了开信营业部实际归属于陕西建行,故开信营业部的资产当然归属于陕西建行,毋庸置疑,账户的资金亦应属于陕西建行所有。因此,我们认为2006年形成的这笔巨款应当属于陕西建行所有,实属其私房钱,应当按小金库依法处理。   
上述问题,敬请贵司对本律师所反映之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附:证据材料21           
                          
                            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振凯
                            电话:13709118522 029-88891666  
                            邮箱:zhaozk8522@163.com
                            2012年7月31
陕西六家信合诉建行陕西省分行委托投资国债纠纷案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2-7-26 18:25:59
   一、委托投资过程
      1999年至2000年间,西安六家信合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营业部)分别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满后营业部按照9%左右的回报率向六家联社支付投资收益并归还本金(详见附件一:《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及进账单)。协议签订后,六家联社先后向营业部提供资金共计约2.2亿元用于购买国债,各协议期满后,营业部只返还了部分本金,仍有1.22亿元本金及投资收益未收回。
      二、追债过程
      2000717日,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撤销开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信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开信营业部也被关闭。
      开信公司清算组于200374日发布公告,并于2003928日公告了债权申报登记事项,当时六家信合不知事实真 相,认为上述债权只能向开信营业部主张,因此于20039月前后,根据清算组公告及债权登记通知的要求分别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并提交了全部登记材料。此后,六家联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促清算组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均被告之尚在清算过程中,迟迟不予履行。
      在与开信公司清算组交涉过程中,西安六家信合从别处获取了2002711日开信公司清算组、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建行陕西省分行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称三方协议,详见附件2),该协议明确约定开信营业部为丙方(即建行陕西省分行)所有,由建行陕西省分行委托开信清算组将开信营业部转让给德恒证券有限公司,转让前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丙方(即建行陕西省分行)负责处理。
      至此,西安六家信合才得以明白事实真相,于是便通过多种渠道与建行交涉,希望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但都被拒绝。
      200812月,省信合出面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2009723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开信营业部及穆飞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随后,西安六家信合分别以建行陕西省分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共分十案,其中七案最初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0年西安市中院判决信合败诉(详见附件3:一审判决书),信合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年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七案陆续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附件4:裁定书),现西安市中院已受理四案。
其余三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因审限问题,于2010930先行撤诉。
      三、营业部变迁过程
      经过西安市公安局经侦人员近三年的侦查,隐匿十几年的真相已基本查清,营业部的变迁过程也逐步呈现出来(见附件5:建行小寨营业部变迁图):
     (一)营业部成立
      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信托公司)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小寨证券交易部(以下简称小寨交易部),负责人为穆飞。
     (二)1996年后挂靠在开信公司
      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银信分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文决定撤销建行信托公司,并将其改建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小寨交易部由城中支行管理。
       次年人行又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建行为了规避政策规定,达到非法受益的目的,于1996116日,与开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方式将小寨交易部名为转让实为挂靠在开信公司名下,小寨交易部所有权并不转移,仍归建行所有,并由建行全权负责经营管理(详见附件61996116日《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附件7:《补充协议》)。
       随后,双方表面上办理了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手续,小寨交易部名称变更为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
      (三)1999年后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998年,人行又下发了银发〔1998562号文,详细规定了脱钩的内容,以督促各银行切实落实银证分离政策,实现彻底脱钩,而建行对此仍是置若罔闻,直至1998年《证券法》颁布,将分业经营纳入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六条),建行挂靠开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由此前的违规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建行才开始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准备将开信营业部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赛格公司),海赛格公司亦提前派员进驻了营业部。
      为了表面合法化,建行多次与开信公司协商营业部的转让问题,但开信公司一直不予配合,建行便直接委派其在开信营业部的负责人穆飞代表建行以开信营业部的名义自行与海赛格公司签订了《证券部转让协议》(详见附件81999.6.22《证券部转让协议》),随后海赛格向建行支付了1500万元转让金(详见附件91999.6.30银行凭证),并正式进驻开信营业部,与建行共同管理经营营业部。
      但此时营业部挂靠在开信名下,必须得开信出面与海赛格签订表面协议,所以建行反复与开信协商(详见附件10:《关于西安证券交易部转让问题的函》)和《关于开信西安证券部转让问题的复函》),开信最终同意在收取海赛格300万元(详见附件112000.1.6银行凭证)的情况下与海赛格公司签订合同,随后,建行再次与海赛格签订了补充协议(详见附件122000.3.29《证券营业部转让补充协议》)。但该次转让未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因此,营业部一直处于建行与海赛格共管状态。
      (四)2002年建行重新收回营业部
      20024月,中国证监会致函建总行,称建行对开信营业部仍负有责任,并责令建行恢复对开信营业部的监管,履行风险清理责任,补足股民保证金(详见附件13:《关于解决开信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62号))。建行陕西省分行收到证监会的函件后,于2002513日成立工作组进驻开信营业部,从印章、员工、财务、计算机等方面全面接管了营业部。期间,建行先后采取混号等方式伪造金融票证(详见附件14:建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其中账号为建行内部自用账号,户名却为开信营业部),以借头寸的名义向开信营业部支付了5700万元以补足被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建行按照证监会要求履行完责任后,于2002524日致函证监会请示协助解决开信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详见附件15:《关于协助解决开信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的请示》<建陕报[2002]122>)。
      (五)2002年后转让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711日,开信公司清算组、德恒证券及建行陕西省分行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为达到表面合法化,仍旧由开信清算组与德恒证券签订转让协议。
      2002717日,建行致函证监会,请示转让开信营业部有关事宜(详见附件16:建总函[2002]702号),200285日,德恒证券亦致函证监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请示受让开信营业部(详见附件17:德恒请示DH-020202-101号)。随后,人行办公厅和证监会分别于2002年、2003年批准了德恒证券受让营业部,营业部名称变更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至此,营业部才真正与建行脱钩。
      四、其他
      公安机关在侦查开信营业部及其负责人穆飞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查出了建行存在其他诸多犯罪行为。2012228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侦查。现上述合同诈骗案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均在侦查当中。


陕西六家信合诉建行陕西省分行委托投资国债纠纷案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2-7-26 18:25:59
陕西信合六家联社诉建行陕西省分行开会讨论最新进展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2-7-22 19:09:06


      陕西信合六家联社诉建行陕西省分行委托投资国债交易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在西安曲江惠宾苑举办了案件进展情况通报会,省联社、六家区县联社主管领导、风险部负责人和承办律师参加了会议。赵振凯律师做了案情汇报,与会各方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一致认为该案涉案资金为广大储户存款,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力气追回,否则,不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也无法向广大储户和历史交代。







中国倒卖金融牌照第一案全揭秘之一——建行小寨证券交易部之变迁始末
信息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1-31 9:15:11

中国倒卖金融牌照第一案中被数次倒卖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其诞生之前,有个曾用名叫“建行城中支行小寨证券交易部”。此小寨证券交易部究竟是如何变成营业部并被陕西建行数次进行倒卖的,且听本律师给众博友慢慢道来。
    小寨证券交易部之诞生
    1986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并于1987年2月正式对外经营。1994年11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西银字(1994)第204号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小寨证券交易部,负责人穆飞。小寨证券交易部为建行西安市信托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实行内部单独核算。
    建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麾下之小寨证券交易部呱呱坠地,来到人间,来体会生活之艰辛、命运之多舛!或许,不仅小寨证券交易部就连建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也没想到这个好听的名字,只是作为乳名伴随自己仅仅度过了两个春秋。因为,其于1996年就被陕西建行挂靠至开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营业部)。
    小寨证券交易部变更为开信营业部
    1995年,国家出台银证分离政策——国务院国发【1995】第11号文件规定,银行业与所属信托公司(包括银行的信托部、证券部)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
    按照银证分离政策,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方案的批复》决定撤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中支行),小寨证券交易部划归建行城中支行管理。
    1996年人民银行紧接着发文(银发[1996]227号),在金融行业开始实施信证分离政策。也就是说刚刚被划归至建行城中支行的小寨证券交易部又要面临转让。
眼看着小寨证券交易部这个香饽饽要被分离出去,陕西建行舍不得忍痛割爱,面对国家政策,开启其聪慧大脑,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转让大戏”。不过这些转让营业部的行为给陕西建行惹来了一身麻烦,真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
    第一出  陕西建行明转暗留 挂靠小寨证券交易部
    1996年11月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准,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了《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约定将小寨交易部转让给开信公司,并据此办理了审批、备案和工商登记等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小寨交易部是挂靠在开信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小寨交易部形式上为开信公司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城中支行所有。另还注明,《补充协议》与前《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随后,小寨交易部于1997年10月6日注销登记,名称变更为开信营业部并办理了相关工商手续。
    第二出  陕西建行转让开信营业部至海南赛格
    在揭秘第二出转让大戏之前,有必要向各位博友交代两点:第一,1999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合并方案的批复》规定,建行陕西分行与建行西安市分行合并,西安市分行改为建行陕西分行营业部,建行城中支行名称变更为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信营业部划归建国路支行管理。第二,1999年至2000年间,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属的雁塔等六家联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与开信营业部先后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期满后开信营业部向陕西信合支付投资收益并归还本金,各协议期满后,营业部只返还了部分本金,仍有1.22亿元本金及投资收益未收回。
    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公布,其中规定信托业和证券业必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前,陕西建行与开信公司多次协商开信营业部去留问题,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后经建行西安市分行的决议,1999年6月22日开信营业部负责人穆飞代表建行以开信营业部名义与海南赛格签订了转让协议,海南赛格在支付1500万转让价款后,正式进驻开信营业部,并参与营业部经营管理。
    1999年12月1日,根据建行西安市分行的指示,建行建国路支行致函《关于西安证券交易部转让问题的函》给开信公司,协商转让开信营业部;1999年12月7日,开信公司复函《关于开信西安证券部转让问题的复函》给建行建国路支行。最终开信公司在收取300万元好处费的条件下,于1999年12月18日和海南赛格签订了名义上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用于向证监会报批,只是此次转让未能获得审批。2000年3月29日建行建国路支行与海南赛格签订了“阴协议”——《补充协议》,将开信营业部转让给海南赛格。
    第三出  陕西建行转让开信营业部至德恒证券
    2000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撤销开信公司,并成立了开信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就解决开信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向证监会进行请示。2002年4月29日,证监会复函(证监函[2002]62号)建总行,称:“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归还该证券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该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归位后,你行可商我会一家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对该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
    建行陕西分行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补足了其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但隐匿了尚欠陕西信合上亿元债务之事实。随后,通过建总行上报给了证监会。
2002年7月11日,开信公司清算组、德恒证券及建行陕西分行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将开信营业部转让给德恒证券,此前营业部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建行陕西分行承担,协议与开信清算组和德恒证券签订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协议》不符的,以三方协议为准。7月13日,开信清算组与德恒证券签订《证券营业部转让协议》,约定将开信营业部转让给德恒证券,此次转让,后经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93号文件批准德恒证券受让该营业部。
    上述三出转让大戏,皆系陕西建行一手所为,虽然,其间建行支行经过多次变更。另外,几易其名也是陕西建行有意为之,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企图逃避责任。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固然,陕西建行使出了浑身解数企图瞒天过海,可终究还是被司法机关深挖了出来。




赵振凯:我国在90年代初期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多数银行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从1992年开始,泡沫经济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腐败横生,金融市场几近失控,而陕西建行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浑水摸鱼,疯狂捞金,其作风之大胆更是令人嗔舌。http://url.cn/CSvZkV
1 February 2013中国倒卖金融牌照第一案全揭秘之二——建行城中支行是如何上演明脱暗不脱把戏的新闻来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2-1 14:59:24  

  解剖陕西建行明脱暗不脱把戏之上演
    前面说到,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银信分离政策,人行西安分行随后发文撤销建行西安市信托公司,并将其改建为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中支行),经营管理小寨证券交易部。
    1996年,人行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由于小寨证券交易部业务发展好,利润空间大,陕西建行不想放弃这个香饽饽,遂于1996年11月6日找到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信公司)并与其签订了“阳合同”即《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约定以950万的价格转让小寨证券交易部给开信公司。然而,就在同日双方私下又签订了“阴合同”即《补充协议》,商定把小寨证券交易部挂靠在开信公司,实际上还是由建行城中支行经营,且950万的转让费由建行城中支行出,开信公司只是走个帐。
    由上得出,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手法将小寨交易部名为转让实为挂靠至开信公司。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瞒天过海,进一步把戏演圆满,双方依照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阳合同”即《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办理了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手续,小寨交易部名称变更为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营业部)。至此,小寨证券交易部之使命在法律上宣告结束了,但实质上其只是换了个名字继续存活于原东家建行成中行支行门下。
    诸位博友,陕西建行之把戏耍的不错吧,真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啊!手段之高明到把上级监管部门都给糊弄了!陕西建行真是煞费苦心了。
    挂靠营业部之民事行政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其不仅未出自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国家的银证分离政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明显与合同法之立法精神不符,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的名为转让实为挂靠之合同,系双方在利益驱使下,恶意串通,违反国家政策,将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信公司,损害了国家利益,据此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的名为转让实为挂靠之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监管而采取的一种欺骗行为,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其保留、占有证券营业部,继续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之非法目的,据此规定该《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亦应属于无效合同。
    行政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办理批准、备案、登记,只是对外形成了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律事实。如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见得就与客观事实一致,而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成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即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并非出自于上方当事人至真实意思表示,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随后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进行了实际履行。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建行城中支行与开信公司签订未实际履行且无效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并依此办理批准、备案、登记等手续,虽然批报程序没有问题,但因其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按照该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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