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新京报:【钟南山:广州不少人到四五十岁肺已变成黑色】人体能对PM2.5产生抗体说法毫无依据。PM2.5作为颗粒物本身还是一种载体,可以携带二氧化硫甚至病毒,进入人体肺泡并被巨噬细胞吞噬,从而永远留在那里,共同影响肺功能。在广州,不少人到了四五十岁,肺变成黑色,北京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新华视点








完白山人:腾讯,今天关于贵公司深圳大厦门口抗议封博的图片,你给我全部秒杀?知耻是为勇啊!呵呵。。。。。。。。。
新京报:【钟南山:广州不少人到四五十岁肺已变成黑色】人体能对PM2.5产生抗体说法毫无依据。PM2.5作为颗粒物本身还是一种载体,可以携带二氧化硫甚至病毒,进入人体肺泡并被巨噬细胞吞噬,从而永远留在那里,共同影响肺功能。在广州,不少人到了四五十岁,肺变成黑色,北京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新华视点
唐码二世:我国著名经济学、语言学家周有光说: 土改是完全错误的,地主是农业生产的组织者、投资者、设计者、指导者、管理者。地主阶级是农业发展的动力。消灭了地主就消灭了农村绅士文化,消灭了农村有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消灭了农村的相对独立性!消灭了地主,农民完全变成无土无根任人欺骗与凌辱的弱势群体

拉菲哥:【环球时报:攻击申纪兰无益政治文化建设】连任12届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遭到网民嘲讽甚人身攻击。如果有些人民代表确实不是人民真心选举出来的,那么我们应追问,是什么力量促使人民选出了不想选的代表。每一票都在人民手中。尼玛,很多人和我一样,长这么大没见过选票长啥样!)

莺歌海汉城朴大娼:分享燕人飞张(http://url.cn/8sKGmI )的日志:下令击毙农民的公安局长被发现许多名贵表!,http://url.cn/6SJyu1

杨国平:求证【网曝山东莱州公安局政委多出房产】网曝山东莱州市人大代表、市公安局政委肖绍云拥有多处房产,称其“升官有人,生财有方。”网曝2012年12月2日市委书记杨洪旭被宣布调任到龙口市任市委书记的前一天,即12月1日上午,副局长肖绍云被紧急提拔为莱州市公安局政委。(详细房产见长微博)


田海岩:我真就纳闷了,3500警力,天网电子眼,事情出了将近一天了还得靠举报才找到车,难道就拍违章用的吗?孩子死了!也没抓到凶手,还是自首去的!还要开新闻发布会显摆显摆,结果自首的还是顶罪的,发布会取消了,告诉老百姓现在真正的凶手还没抓到。我真哭笑不得。敢问:警察叔叔你们都在干嘛?闲事管理局转播: 
20万?掉价了吗? || 田海岩: 当警察?没有20万让你进吗?你觉得呢?||大大的大山: 警察很认真很给力了,总有些人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老是质疑来刻薄去的,这样显得自己很睿智是吗?你们去干干警察的工作试试就知道他们有多不容易了。

于无声处听惊雷:阳光时评:美国CBS的“60 Minutes"采访了SOHO中国CEO张欣 ,当张被问到:“所以你也向官员们行贿?” 张的回答是肯定的。当问及中国人民最需要什么时,这位虽是外籍身份的女士代表全国人民回答:既不是吃,也不是住,而是敏煮。让我们为张欣的勇敢喝彩!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痛诉官商勾结,值得致敬


Korea朴先生:【海关政委姘母女,反腐又添新情趣】青岛海关缉私局政委高翔,包养情妇多年后,居然与情妇的女儿也有染。情妇知晓后,母女反目成仇,多次纠缠高翔打闹,母女争宠。——不得不感慨。这是一个林子很大的地方,啥鸟都有!


@白东平123 八个民主党派




楚雄刀客:分享:<态动>网12 http://url.cn/9kfKRj <态动>网13http://url.cn/BsdR0C <态动>网14 http://url.cn/9OJCYC <态动>网 1000http://url.cn/BJ7zCY攻民鲁逊13姨大姨夫: 真的会动啊 




明显我是相信的,你看,杭州空气这么好,去北京不习惯了吧,这就挂了吧…R.I.P










杜导斌:官员们最喜欢的就是自己能说一不二。说一不二是什么?就是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什么大面积腐败?就因为`官员们手握绝对权力。所以,谁追求说一不二,我们就可以断定:此人是腐败分子。
赵永林律师:以前玩够级,后来玩麻将,再后来改斗地主,现在还只能剪刀、石头、布了。。。唉,还是怀念那些年一起三国杀的日子。


南方日报:【武汉一姐姐发飙要炸房管局……】 因20%个税,她在武汉房管局官网留言“老子要背个煤气坛子把你们房地局炸她(塌),本来准备和男友结婚。因房子问题现在闹的要分手,接受姐姐的愤怒吧!”官网神回复:千万莫炸我局,会误炸的。国五条还未在我市实行。请向地税局咨询。(龙虎网)最后一句,很阴险……董洋律师转播: 
太阴险了!让地税局情何以堪啊?



白兆东:#福建新闻#【泉州“三率”测评 造假 辖区老师学生齐上阵】2012年7月,泉州市洛江区几所中学校长均收到区政法委的短信:“为配合市政法委对街道的“三率”测评,请登录泉州政法综治网参与网上调查。并指定点击满意、重视、知道。这些学校收到通知后组织学生上网重复投票。如此测评造假,可谓用心良苦!


拈花时评22_宁波莺歌海:@黄奴 一张文革中在中南海毛泽东身边工作的女服务员的合影。请欣赏!前排右三是陈惠敏,右二是张玉凤。拈花:大红灯笼高高挂!!!




实名举报交通厅长实名举报交通厅长曹森贪污受贿十亿200多情妇170多处房产


拈花时评22_宁波莺歌海:严少雄 陕西交通厅长曹森被举报:受贿十亿 200多情妇 170多处房产 http://url.cn/BquQCV
 
楼主:反腐到底99 时间:2013-03-02 23:22:00 点击:51437 回复:1264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098977-1.shtml

关于陕西省原交通厅长曹森贪污受贿十亿200多情妇170多处房产的举报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委、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领导:

  陕西省原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曹森,自从2005年担任陕西省交通厅长以来,大肆滥用职权,以高速公路、道路建设为名,将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由其儿子曹大智掌控在手中,转包出去,牟取私利,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贪污受贿十亿多元、房产170多处、奸污妇女200多人、包养情妇80多人(其中24岁的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最年轻的处级干部和交通厅办公室28岁等20多名副处以上女干部都是曹森的铁杆情妇,被传为“曹森的萨达姆女卫队”),可谓恶贯满盈!严重败坏了共产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如不及时查办,民愤难平!国将不宁!
  由于群众反响强烈,民愤极大,向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领导投诉者络绎不绝。2009年陕西省纪委组成调查组对曹森立案调查,但是不了了之。按照曹森之子曹大智的说法:“我老爹本来想花五千万摆平省纪委专案组的人,哪知道一千万就搞定了这帮穷鬼。” 
  曹森将其不学无术的儿子曹大智,安排在陕西省交通厅属下的奇瑞城酒店做副总(享受交通厅副处级待遇)。曹大智利用父亲的职权包揽公路建设等工程项目,一个亿的工程提成500到800万元。中铁一局、十五局、十八局、二十局、北京建设集团都成了曹森的私家挣钱工厂。
  曹大智掌控着其表弟、福建的林老板兄弟俩、小宋、小马、小刘这帮江湖兄弟,多年来打着曹森厅长的牌子,到处招揽工程,狐假虎威,以权压人,敲诈勒索。
  曹森任省交通厅长期间专横跋扈,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那些有正义感的领导干部打击报复。对帮其儿子揽工程有功的,就给他封官加爵,笼络人心,拉帮结派。
  曹森把自己的亲戚、朋友一百多人安置在省交通厅下属的省高速公路集团,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等单位工作,全部安排职务、分给房子。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游民、社会闲杂人员,有的甚至犯有前科的。曹森就是让这么一群人摇身一变,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甚至国家干部。
  西安人对于唐筵鲍鱼世家大酒店都不陌生,可以说家喻户晓。这家大酒店就是曹森的儿子曹大智开的,是曹森用来洗黑钱的据点。陕西的百姓盛传曹森家的家产至少十亿元,而这个酒店就算是省交通系统在那儿吃饭一年五六千万元,那离十个亿相差多远?何时才能将十个亿洗得清白?
  2009年11月27日,曹森被免去了陕西省交通厅厅长的职务,担任陕西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实际换汤不换药,丝毫没有遏制其贪污腐化、损国利己的犯罪行为。大兴土木,大搞办公楼和职工住房建设,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交通厅大院子,两栋高大巍峨的职工住宅大楼(详见附图),就是曹森未经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等合法程序,一手包办将此建设项目交给其儿子曹大智,勾结工程项目掮客黄新华,转手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建设,从中牟取暴利与曹森父子分赃。这一工程是以职工住宅的名义建的,属于小产权房,向陕西省交通系统的职工收取每平方米4400元,在西安市面价应该不超过3000元一平米。而曹森让其儿子曹大智以朋友的名义,将大量的临街商业店面以40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买下来,再转手高价卖出。可想而知,这种临街店面,西安市面价是3万至4万一平米,曹大智的朋友居然4000元一平米买到手,比职工买住房的价格还便宜。这就引起了公愤,使得交通厅的职工意见颇大。人们都称曹森为曹扒皮。老共产党员退休干部们义愤填膺,都说:“曹扒皮太过分了!把路上的钱全挣完了,现又把手伸到我们职工头上!”为此,这些退休人员曾作为交通厅的职工代表向陕西省纪委领导反映过多次。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西安绕城南基地(详见附图),也是曹森由其儿子勾结掮客黄新华,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将此项目转包(实际上是倒卖)给安徽三建。原招标报价是1亿多元,最后在曹森的淫威之下,补招标到5亿多元。其间层层转包,逐层扒皮,致使该工程一拖就是五年,至今未能竣工。群众议论纷纷、民愤极大。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高速公路集团、陕西省交通设计院、陕西省交通研究院、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咸阳基地等交通系统的办公大楼和家属住宅楼,全部都是由曹森一手包办交给其子曹大智,倒手经营出来的。
  曹森生活极度腐化。马芹原是陕西交通厅下属一家企业的一般服务工作人员,有几分姿色,曹森十分“器重”她,把她安排在陕西省交通厅驻北京办事处任副主任,曹森常常去北京出差,和她做沟通“工作”就十分方便。2009年3月中纪委调查曹森,马芹就从北京办事处调了西安,立即提拔为省交通厅科技处处长。现在的驻京办主任有也是曹森的情妇,曹森常常去北京以出差为名与之相聚。
  网上百度一搜,有关曹森强歼女大学生事件的文章,铺天盖地。 交通厅系统的职工一致反映,女同志要想有个好职位,首先人要长得漂亮,还要给曹森献身,否则一概没门。据传,陕西省交通系统有两百多名女子屈于曹森的淫威,被迫和他上床。
  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交通厅员工李小萍曾到中纪委,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举报过曹森。结果是不了了之。曹大智说:“省纪委的一些人以查办我爸为名敲诈钱财,套取工程,也发了财。有事他们比我们还担心。得人钱财替人消灾,你看,我爸不是好好的吗!”
  曹大智还对别人说:“我爸说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只要有钱,没有人不给你卖命的!中纪委也是人,不是钢铁做的。”去年曹大智进京开始收买中纪委的办案人员,还是找到了那些变节软骨头做保护伞。
  上述情况都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只要有关部门下来调查就一目了然。
  为什么多年来劣迹斑斑存在着严重贪腐问题的曹森,一直安然无恙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关纪检部门长期监督不力,个别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被曹森的糖衣炮弹所击倒。致使曹森一手遮天,曹家势力随着欲望的膨胀越来越大。尽管不断有人向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举报,只要上面有人来调查曹森,曹森就会用金钱和建设项目做交易,从而息事宁人、皆大欢喜。
  曹森曾在一次党组会议上扬言:“我知道,有人告我,去告啊,看看在陕西能不能把我告倒!纪委查我查得了吗?”会后,他对与会人员说:“晚上,检察院请吃饭,大家跟我一块去。”
  为了炫耀自己和省检察院的亲密关系,同时张扬自己的淫威,曹森带了一帮同事去赴陕西省检察院的宴请。这给社会上留下一个极端不良影响。"
  曹大智说:“真要是把我老爹搞到了,省纪委有一帮人 也跟着倒。”; 
  有钱能使鬼推磨,无论上面怎么查曹森,还有曹森一个又一个案子,都给统统摆平了!哪还有什么力量能抵挡得住金钱的摧毁呢?!    
  之所以,曹森如不倒翁一样,稳如磐石,主要是有个利益团体在保护着他,因为,每个人都深知自己就是多米诺骨牌中的一张骨牌,任何一张到了,全部都得倒下!
  只要通过百度:搜索“曹森 贪污 强奸”等关键词,你就会发现许多触目惊心的东西。就能看清一个共产党的厅级干部的丑恶嘴脸!
  殷切期望中央及陕西省纪委等有关部门,对曹森立案调查。以树立党的威信!维护法律之尊严!还百姓一个公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千万莫等闲视之!
  此致! 
  敬礼!  
  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交通厅大院子全体退休干部职工
  2013年2月29日



  
  
  
  
  
  


  (历史跟帖辑录如下)

  最近,一位女网友发帖控诉陕西省交通厅长曹森强奸她的恶行。据陕西交通部门工作多年的知情人指出,曹森的口碑一直很不好,他的贪财好色是出了名的,交通部门的女孩尤其是收费站的被他摧残了不少,只要他看上的女孩一定就逃脱不了魔掌,他会想方设法把她弄到手,然后揣掉,即使违法也不怕。


  女大学生因为被曹森强奸,一直砸锅卖铁投诉曹森,曹森为了息事宁人就将该女子安排在陕西陕交通建设集团任团委书记,该女子24岁就成了团委书记,是最年轻的正处级干部。从此也成了曹森的长期马子(情妇)。


  我知道,这个成了曹森的马子的女大学生,她的表姐是西北大学毕业,曹森见她有几分姿色,便利用手中职权,安排在交通厅办公室工作。27岁就当上了办公室副主任,并成了曹森长期马子。今年3月份,曹森把该女子带在身边用公款漫游了欧洲四国。


  曹森这个哈怂,为了在自己退休后安排一个逍遥享乐的地方,在西安友谊路300号院子交通厅的楼上,将一个300平方米的公家的房子,用公款豪华装修,仅仅一个进口的性爱逍遥鸳鸯床就花了20多万。200多万的装修都是铁十八局和铁二十局所贿赂给曹森的。那是为自己和30多个情人幽会作乐的场所。这30多个情人里面10多个是陕西省交通厅下属的处级和副处级干部。对于曹森来说,交通厅稍有姿色的女人都必定会设法占为己有,成为他的玩物,不脱裤子不上床,别想升官和发财!


  狗日的曹森,为了西安绕城南基地工程,从原招标1.8亿元增加到5亿元,把坚持原则的绕城局孙局长调走,让党某当上了绕南局的局长。党某为了报答曹森“提拔”,合谋补办手续将该工程变为5亿元。就这样,让曹氏父子通过工程掮客黄某又得到2亿元的的回报。紧接着,曹森又将党某提到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担任副总,作为报答。


  人魔狗养的东西,名为交通发展,实为曹家发展。西安友谊路300号院子,职工宿舍楼,2000多元一平米的成本,卖给我们职工4400元一平米。把职工干部的血汗钱都不放过。真是狼心狗肺。


  我就知道,西安友谊路300好院子住宅楼,迫于曹森的淫威,交通厅贴了一亿多元,主管的副厅长王明祥吓得主动辞职。住宅楼的建设是曹森的儿子曹大智和朋友一手包揽的。曹家又挣了不少钱。 




  曹森已经被中纪委“双规”,三秦大地见天日!老虎苍蝇一起打,真打还是假打?以曹森为证,人民拭目以待!


  瞎说!昨天还看见他呢。前年省纪委查他,他用钱收买了省纪委办案人员。他儿子曹大智还骂省纪委这帮穷鬼,给点钱就能摆平。中纪委也是一丘之貉,见钱眼开。曹大智去年在西安阳光夜总会对别人说:“我爸说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只要有钱,没有人不给你卖命的!中纪委也是人,不是钢铁做的,你去找那些容易变节的软骨头吧。”去年曹大智进京开始收买中纪委的办案人员。曹大智说:“省纪委的一些人以查办我爸为名敲诈钱财,套取工程,也发了财。有事他们比我们还担心。”



  在举报曹森犯罪事实的四年之中,曹森为了不让我告发其犯罪事实,多次找我的律师说让我起诉高速集团,曹森表示会让陕西省高速集团赔偿我三千万元,作为私了。我断然拒绝。现陕西省高速集团已经将两千万元打到我的账上,我也毫不动摇。
  头可断、血可流、反腐决心不可改!六年反腐路,环顾渺茫茫。为了向中纪委举报曹森贪污腐败的犯罪事实,曹森一日不倒台,我们誓不罢休! 


栖月楼主不是电:转播失败,原文已经被删除


南粥-董现伟-3:3月5日,广东代表钟南山抛出了一份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空气的排名,显示中国空气最好的城市海口在全球1802个城市排名倒数273名。钟南山称:管你什么和谐社会,管你什么纲领的,关键的空气、食物、水都不安全,什么幸福感都没有。大气污染比非典更可怕,非典可以隔离,而大气污染任何人都跑不掉。


拈花时评22_宁波莺歌海:@禁言的公平与正义 当把新闻连连看的时候,我发现智商已经跟不上。




莺歌海一一李言实: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说:下一个目标要把中国的基尼系数由现在的0.474降到0.4以下。(我艹,这我绝对相信,别说降到0.4以下啦!就是降到0.2以下我都相信。国家统计局能做的到!)

邓飞:#网友曝石油压裂车用于山东深井排污#邓飞,你好!打井排污山东潍坊很多,甚至石油压裂车都用上了,太多了。一个井要悬赏5000元,你非要亏死了。一口井打了之后,排一周就排不动了,还要再打,所以太多了。评:潍坊一双小手捂着眼睛,人家不要不要看见嘛!没事,记者们继续查,不信拿不到一个证据。


个人售房征20%个税,真是一项垃圾规定。应该对持有:两套房产以上的家庭或个人售房征税。很多人先买小房子,有孩子后卖掉再买稍大的房子;还有父母卖掉老房子给子女买房的…都搞一刀切企图控制房价脑袋欠考虑.从实际出发,喊了多年仍是空话;另外买第一套房根本就不该征税,因为贷款利息已经够高了。



我经常站在马路边被交警拦着,眼巴巴地看着你呼啸而过,天真单纯的我曾经以为你不过就是一辆赋予了特殊身份的大巴,今天我才得以一窥你深藏不露的内涵,不禁在想:什么时候校车也能有你这样的配备?







王克勤: 【代表距人民有多远】今天去两会代表下榻宾馆找代表,期望他们为600万尘肺农民代言。门口站着大量警察,有制服的、有便衣的;进门需要严格盘查登记,没身份证,没代表同意是不可进入的。进去后,安检、审查更是严格。我在想,我们的人民代表怎么能够代表人民呢?人民见代表比登天还难!

信力建:由香港三级艳星、现任政协委员彭丹执导、主演的十八大献礼影片《南泥湾》3月1日在全国各大影院正式公映。影片讲述了上世纪四十年代八路军三五九旅开垦南泥湾的故事。但上映后一些民众对影片剧情存在质疑,尤其是关于种的是什么的问题。http://url.cn/BzNJqk王思想: 大家一定要相信三级片艳星的话,相信南泥湾种的不是鸦片。
冷眼转世:#分享照片#长沙到邵阳高速发生大客车燃烧事故,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不明。


四川曾丽华:【紧急关注】福州闽侯县南通镇 王佳雨 及其七十多岁的双亲,房子被强拆分文不补,不给宅基地,无非访,今早在潘家园被警号为034474的警察带到北京朝阳分局,现正被送往久敬庄的途中,手机已无法接通,请扩散!

肖莉: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只留照片的原因。


刚读完,份量很重。财新新世纪:【氮污染预警中国】北京所经历的严重雾霾正是氮沉降加剧的结果之一。经济发展与治理氮污染,如何权衡?http://url.cn/BkjyPm




氮污染预警中国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04日 
北京所经历的严重雾霾正是氮沉降加剧的结果之一
财新《新世纪》 记者 徐超
  氮,化学符号为N,原子序数为7。自地球在宇宙诞生后不久,氮一直以适当的形式与地球的生态系统相伴而生。自然界中绝大部分的氮是以单质分子氮气的形式存在于大气中,氮气占空气体积的78%。
  大气中的含氮物质会通过降雨、降尘等途径降落到地表,这是大自然系统中每天周而复始进行的一环。近年来,这一过程却急剧增加,而中国正是全球氮沉降变化最为明显的区域之一。
  相关研究表明,北京在即将过去的这个冬天里所经历的严重雾霾正是氮沉降加剧的结果之一。“过去几十年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了高水平的氮排放。”学者张福锁告诉财新记者。
  张福锁是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的一名教授。2013年2月20日,他所在的研究小组联合英国、荷兰和德国的科学家在《自然》期刊发表论文指出,过去30年间,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氮沉降显著升高,增幅将近六成,中国局部区域的氮沉降水平已达到欧洲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即欧洲历史上的最高值。
  过量的氮沉降会造成温室效应、酸雨、湖水富营养化以及生物多样性下降,如今,全球氮沉降总量已达临界负荷的1.6倍。东亚(主要是中国)、西欧和北美已成为全球氮沉降的三大热点地区。
  在《自然》期刊同期发表的评论文章中,国际氮素联合会主席马克·萨顿(Mark Sutton)教授指出,如果中国继续目前的氮排放趋势,到2050年,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将增加2倍。
  “那样的结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张福锁称。
工业革命改变呼吸
  早期地球大气中的氮气含量是现在的2倍,当生命以各种形态进化、更替时,被淘汰的生物掩埋于地下成为化石,作为构成植物和动物的基本元素之一,氮也随之储存在地壳或地幔中,这个过程持续了上亿年。
  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开始将埋藏在地下、已经转化为石油和煤炭的化石能源挖掘出来开发利用,随着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石油和煤炭燃烧所造成的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水涨船高。
  不仅如此,工业革命时期的另一发明——化肥,在解决了全世界人口粮食问题的同时却制造了另一个问题,铵态氮和硝态氮排放不断增加,畜牧业的不断扩张也加剧了这个趋势。
  以内燃机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汽车,汽车在城市间穿梭,氮氧化物的排放也越来越大。
  1972年召开的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是全世界环境研究领域和保护领域的一个转折点。大会的一个焦点,是关于营养物质对沿海和海洋的影响。当时科学界对氮沉降影响的认识主要停留在海洋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农业灌溉和大气沉降则是海水中过量氮的主要来源。
  海洋中氮浓度的提高导致浮游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的迅速繁殖,水体中溶解氧量下降,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
  大会之后,人们开始意识到氮排放对于空气和生态系统同样存在影响。
  最近30年间,氮沉降的组成又发生了显著变化。1980年,氮沉降中有不到20%的氮以硝酸盐的形式存在,这一数值到了2010年增长到30%。“这说明由工业和汽车尾气所造成的氮排放的增长速度远快于农业和畜牧所产生的氮排放。”张福锁说。
  基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2005年全球更新版)》,该准则规定了四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分别是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在这四种典型污染物中,前三者都与氮排放有关。
  近期逐渐被公众所认知的PM2.5和PM10是颗粒物的代称,含氮有机颗粒物是其中的一种;臭氧(O3)是二氧化氮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暴露在太阳光(紫外线)辐射下时发生光化反应而产生的气体;二氧化氮则是汽车尾气排放出的一氧化氮与氧气迅速反应生成的产物。超过一定范围,这三种物质都将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氮,化学符号为N,原子序数为7。自地球在宇宙诞生后不久,氮一直以适当的形式与地球的生态系统相伴而生。自然界中绝大部分的氮是以单质分子氮气的形式存在于大气中,氮气占空气体积的78%。
  大气中的含氮物质会通过降雨、降尘等途径降落到地表,这是大自然系统中每天周而复始进行的一环。近年来,这一过程却急剧增加,而中国正是全球氮沉降变化最为明显的区域之一。
  相关研究表明,北京在即将过去的这个冬天里所经历的严重雾霾正是氮沉降加剧的结果之一。“过去几十年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了高水平的氮排放。”学者张福锁告诉财新记者。
  张福锁是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的一名教授。2013年2月20日,他所在的研究小组联合英国、荷兰和德国的科学家在《自然》期刊发表论文指出,过去30年间,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氮沉降显著升高,增幅将近六成,中国局部区域的氮沉降水平已达到欧洲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即欧洲历史上的最高值。
  过量的氮沉降会造成温室效应、酸雨、湖水富营养化以及生物多样性下降,如今,全球氮沉降总量已达临界负荷的1.6倍。东亚(主要是中国)、西欧和北美已成为全球氮沉降的三大热点地区。
  在《自然》期刊同期发表的评论文章中,国际氮素联合会主席马克·萨顿(Mark Sutton)教授指出,如果中国继续目前的氮排放趋势,到2050年,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将增加2倍。
  “那样的结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张福锁称。
工业革命改变呼吸
  早期地球大气中的氮气含量是现在的2倍,当生命以各种形态进化、更替时,被淘汰的生物掩埋于地下成为化石,作为构成植物和动物的基本元素之一,氮也随之储存在地壳或地幔中,这个过程持续了上亿年。
  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开始将埋藏在地下、已经转化为石油和煤炭的化石能源挖掘出来开发利用,随着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石油和煤炭燃烧所造成的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水涨船高。
  不仅如此,工业革命时期的另一发明——化肥,在解决了全世界人口粮食问题的同时却制造了另一个问题,铵态氮和硝态氮排放不断增加,畜牧业的不断扩张也加剧了这个趋势。
  以内燃机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汽车,汽车在城市间穿梭,氮氧化物的排放也越来越大。
  1972年召开的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是全世界环境研究领域和保护领域的一个转折点。大会的一个焦点,是关于营养物质对沿海和海洋的影响。当时科学界对氮沉降影响的认识主要停留在海洋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农业灌溉和大气沉降则是海水中过量氮的主要来源。
  海洋中氮浓度的提高导致浮游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的迅速繁殖,水体中溶解氧量下降,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
  大会之后,人们开始意识到氮排放对于空气和生态系统同样存在影响。
  最近30年间,氮沉降的组成又发生了显著变化。1980年,氮沉降中有不到20%的氮以硝酸盐的形式存在,这一数值到了2010年增长到30%。“这说明由工业和汽车尾气所造成的氮排放的增长速度远快于农业和畜牧所产生的氮排放。”张福锁说。
  基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2005年全球更新版)》,该准则规定了四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分别是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在这四种典型污染物中,前三者都与氮排放有关。
  近期逐渐被公众所认知的PM2.5和PM10是颗粒物的代称,含氮有机颗粒物是其中的一种;臭氧(O3)是二氧化氮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暴露在太阳光(紫外线)辐射下时发生光化反应而产生的气体;二氧化氮则是汽车尾气排放出的一氧化氮与氧气迅速反应生成的产物。超过一定范围,这三种物质都将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非农业源后来居上
  学术界按照最终形态来划分氮排放的两个渠道,其中农业施肥和畜牧业造成了铵态氮、硝态氮的增加,工业与汽车排放主要造成了氮氧化物的增加,前者统称为农业源,后者统称为非农业源。通过比较两者比值的大小就能推算出长期时段内,两个排放源增长的快和慢,这也正是张福锁及其同事在研究讲题时所使用的方法之一。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小组在开展华北平原农田系统氮素去向研究的同时,启动了大气氮沉降研究工作。之后,通过国内外相关单位的合作,逐步建立了一个由50多个监测站点组成的基本覆盖全国的大气氮沉降监测网。
  在此基础上,研究小组进一步收集了自1980年以来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大量有关中国氮素沉降的文献数据、植物叶片氮含量数据和长期定位试验无氮区作物吸氮量数据等,构建了中国氮沉降通量及相关参数的大样本数据库。
  研究人员在前述论文中指出,自1980年以来的经济增长,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氮排放国家,从1980年至2010年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氮素沉降显著升高。1980年每公顷年均13.2公斤氮,2000年以后每公顷年均21.1公斤氮。增幅约每公顷8公斤,比1980年代高60%。
  其中,人口相对密集、农业集约化程度更高的中东部地区(华北、东南和西南)的氮沉降量和年增幅最大,其次为东北、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中东部地区(尤其是华北平原)的氮沉降量已经高于北美任何地区氮沉降量,与西欧上世纪80年代(采取大气活性氮减排措施、政策之前)氮沉降高峰时数量相当。
  研究还发现,从1980年至2000年,同样在长期不施氮肥条件下农田生态系统中的水稻、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的吸氮量平均增加近两成,而非农田生态系统木本、草本和所有物种的叶片含氮量平均增加约三成;而同时期的植物叶片含磷量没有发生显著改变。“这说明氮沉降已经对非农业生态系统的植物产生了影响。”张福锁的同事、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江荣风介绍说。
  研究结果表明,来自农业源氨排放的铵态氮是氮素沉降的主体,占总沉降量的将近七成,氮肥的直接排放(农田)和间接排放(养殖场畜禽粪便等)是铵态氮的主要贡献者;而来自非农业源氮氧化物排放沉降约占总沉降量的三成。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人员对比了1980年至2010年的农业源和非农业源排放的比值,是呈下降趋势。
  “比例的下降,意味着来自工业和运输业的氮排放越来越多。”
  江荣风告诉财新记者:“下降意味着工业和运输业的氮排放(都属于化石燃料)比来自于农业园(农田和养殖场)的氮排放增长速度要更快,尽管绝对量还没有农业源的一样多,如果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话,未来可能还会增长很快。”
经济牺牲环境
  “中国早就知道氮沉降很重要,但现实是人多地少。”江荣风说,“既要保持农业生产又要保护环境,两者要协调,这个面临的挑战比欧洲和美国更大,欧洲和美国可以少生产,中国就不行。如果只顾着保护环境,大家就没有饭吃。”
  1982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00年,当时的国家环保部门对这一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原本应该是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标准,在第二次修订中,不同于以往将标准提高或者将上限收紧,反而对污染物的限制进行了放宽。放宽所涉及三个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氮和臭氧,三者均与氮有关。
  在2000年1月6日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96)修改单的通知”中,第一条要求就是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在另外两条要求中,大幅调高了臭氧和二氧化氮的浓度限值,其中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和小时平均浓度都被调高了1倍。
  因为氮氧化物的排放直接与燃煤和汽车尾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相关联,取消这项标准的现实结果是从2000年到2012年长达12年里,中国实际上没有一项可遵循的标准来衡量迅速膨胀的能源需求所带来的空气质量恶化程度。
  一位参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研究人员对财新记者说,2000年放宽标准的原因只能笼统说与经济增长有关,具体的原因“要去问当时的国家环保部门”。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编制组于2011年11月发布的“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可以找到官方的说法,“为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需求”。
  这位研究人员告诉财新记者,目前没有相关的报告能够评估过去12年间三个污染物标准的放宽所带来的环境和公共健康影响。但是,仍然有其他研究数据可以看出相应的结果,现实中最明显的结果就是灰霾和酸雨现象的频发。
  酸雨是指pH值小于5.6的雨水等大气降水,其形成最主要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大气或水滴中转化为硫酸和硝酸所致,当氮氧化物的排放大量增加时,酸雨的频率和范围也会提高、扩大。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赵艳霞等人曾对1993年至2006年的中国区域酸雨变化特征和成因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指出,酸雨发生范围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北方酸雨发生范围扩大明显,南方基本保持不变;酸雨污染重灾区由西南逐步转移至华中和华南中部。就酸雨强度而言,1993年至1998年是最强阶段,1999年至2002年强度有所降低,2003年至2006年酸雨强度重又持续加强,其中北方酸雨强度加强非常明显。
  研究人员还认为,华北及黄淮海地区出现酸雨增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迅速增加所致,论文中提到,虽然雨水酸度的主要控制离子还是硫酸根离子,“但是硝酸根离子对雨水酸度的贡献越来越大”。
  2010年后,中国政府开始发布一系列意在控制氮排放的政策,包括2012年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三次修订、2011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限制工业氮排放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制畜牧业氮排放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刘学军告诉财新记者,在短期范围内确实观察到了一定的氮沉降总量下降,但是以十年为一个周期来看,还是增长的趋势。
  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曾在一次记者会上表示,“十二五”减排,最难完成的就是氮氧化物。因为氮氧化物的排放,不仅是工业企业的排放、燃煤的排放,更是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机动车的排放。
  在非采暖期,北京市一半以上的氮氧化物都来自汽车尾气。
  中国式治氮,在轻轻松松度过了12个年头以后,被迫开始了漫长而艰巨的治理之路。
  30年间的氮沉降变化,既直接受到经济发展权重优先于环境保护所作出政策的影响,又直接反映在酸雨的增强和灰霾现象的频发,氮沉降变成氮污染,以往的政策影响足以为训。
  “现在到了认真对待氮排放的时候了。”马克·萨顿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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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天勇:@东方圣草:【政协委员称单纯公开污染数据恐会引起恐慌】原标题:“环保部为何不公开?因为污染太惊人了”。南都讯 土壤污染数据以“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昨日在两会代表委员中形成热议。只为GDP政绩特权稳固而破坏资源土地,污染数据竟然不肯公开,这帮祸国殃民的孙子们也太过分了吧!钟南山称,大气污染比萨斯更可怕,因为萨斯可以隔离,而大气污染任凭谁都逃不掉。有一份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空气质量排名,在这份列出了全球1802个城市的名单里,中国空气最好的城市海口在名单中排名倒数第273名。在北京,男性的肺癌病发率超过十万分之七十六,女性的肺癌病发率则超过十万分之四十八。
中国青年报:#中青报两会#记者询问山东地下水污染问题,水利部部长陈雷说:“山东省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排查的结果是,目前尚未发现这方面的案例。”他说,水利部已经制定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划,最近正联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打击非法排污现象,切实保护好地下水资源。http://url.cn/D2849P
邓飞#谢谢你,我这名同行#一名年轻女记者对着话筒,由于过于用力,她几乎颤抖着喊出自己的问题:“陈部长,您怎么看待山东地下水污染的问题?” 谢谢你,恳请我的两会上伙伴们,继续向环保部等喊出,#你怎么看侍中国地下水污染问题?#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的话说,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深深的不信任感,因为这种不信任感是如此之深,政府不愿意进行深入的改革,它所称的改革实际上是在政府内部重新分配权力,而不是将权力给予社会,这不是真正的改革,于是民众的挫折感越来越深。

蔡璞:【给地主平反】地主全是依赖好几代勤俭节约积累而致富的。游手好闲的,吃喝玩乐的二流子只能沦为贫农。阶级根本不存在,那是马列为了搧动人人相鬥凭空想出来的假设。1949年後,全国村庄不分大小,一律全都有枪斃的、劳改的、和群众监管的“四类”,中国大陆则成了真正的奴隶社会http://url.cn/78AIfh
不用謝: 傳統中國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社會哪裡有“地主”這個稱謂,只有“些許薄酒 略盡地主之誼 不成敬意”時才會見到這兩個字。所謂地主,不過是黃俄韃子從牠們蘇俄親爹那裡抄襲來的“西方文化”名詞…與之相伴的還有邪惡入骨的“人類靈魂工程師”這類貨色
段郎说事:#两会别动队#:汪洋:改革就是要拿刀割自己肉。窃以为,这个“刀”得由公众掌控,因为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给自己动手术。关公刮骨疗毒虽说传颂了一千七百多年,但他是不动“刀”则死,即便如此,他还得别人缚住手臂才行。是故,没有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一切“刀”都是纸老虎!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Hombin转播: 
人家只是剪指甲,别太当真,就是偶尔剪到肉也是不小心的

杨恒均:关于两个月孩子被害,我也很愤怒,好在凶手已经抓到了,一定要依法严惩。看到很多读者借此拷问人性与道德底线,我也不知道说些啥,推荐阅读一篇旧文:《如何阻止变态狂把你关进黑屋子》:http://url.cn/46XVpQ

如何阻止变态狂把你关进黑屋子?

你的位置:杨恒均的独立博客 >> 博客频道 >> 时事评论 >> 详细内容来源: 杨恒均的独立博客   发布者:杨恒均时间:2011年9月23日 17:00http://www.yanghengjun.com/?action-viewnews-itemid-722

据新华网报道,消防部队转业分配安置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的34岁男子李浩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他的地窖中囚禁为性奴,强行与这些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芳芳活活打死后,就地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地下室角落里。其中一名女子最长囚禁的时间达2年。期间,李浩还帮着一位女子打死了另外一位争风吃醋的女子。在暗无天日的黑屋子里,经过折磨致死的威胁与性奴调教,这些女子失去了反抗的意志,争相取悦李浩。如果不是本月初因一名逃出女子举报而告破,这些女子都将会在玩残后一个一个被他弄死,还会换上一批新的性奴。这间黑屋子成了李浩可以任意泄欲与杀人的小宫廷。

这事终于也出现在中国了,以前更多是在欧美的新闻中看到。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毒等等,即便再可恶,都还能有一个解释,无非是利欲熏心、图财害命,兽欲膨胀,嫉妒、愤怒等情绪失控等等,可有些罪犯的所作所为,却超出了你的认知范围。例如,我以前写过的“华盛狙击手 ”,一位美国黑人使用狙击步枪,任意射杀进入他瞄准镜里的无辜路人,没有任何理由,也不需要任何借口。后来被抓到了,但依然无人知道他为什么如此冷血,把同类当成树上的鸟儿射杀。

还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无法忘怀。一位美国女检查官负责起诉变态杀手,因为工作的关系,她不得不把这位杀手的全部罪行仔细核对一遍。那位变态杀手布置了一辆流动杀牛车,他把一些妇女骗到车里后,把她们像牛一样捆绑起来,用屠杀牛的方式慢慢残害、虐杀她们,有些细节不宜在这里复述,比较仁慈的包括:使用吹胀牛皮的工具给受害者身体充气,直到她们全身吹爆而亡,使用捅牛的工具插进女性身体,接通电流,直到她们活活痛死。这位美国女检查官坚持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把那位变态凶手送上了电椅。之后,她回到家里,洗澡更衣,自杀了。

我和很多人一样,能够理解她为什么自杀。因为那些犯罪细节让我这个大男人都不忍卒读,一位女性如何能够承受?那些犯罪细节会让任何有良心的人都生出对人性的质疑。如果陷入这种绝望中而无法自拔的话,自杀就显得并不那么可怕了。这些变态残杀与冷血连环杀手,还有虐童犯,以及时有传出的囚禁自己的亲生女儿长达十几年的离奇案件,都超过了我们这些普通人的认知与理解范围,让我们对人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好在西方国家对这类人与案件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虽然不能说百分之百的准确,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从心理学到生理、生物学科,再到社会学,都对这类人有了一定的研究与认识。据西方研究揭示:犯下了这些罪行的人大多是属于“没有良心的人”,也就是“反社会人格者”。据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玛莎.斯托特(见附图照片的书)等一批心理学专家的研究结果显示,地球上这种没有“良心”的人占到总人数的4%,也就是说,每25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没有“良心”的。

这里说的“没有良心”可不是我们口头上使用来责怪没有同情心的形容修辞,而是实实在在的字面意思的“没有良心”——缺乏一种正常人都有的“良心”——缺少对他人的感情依托的责任心、同情心与爱心。研究显示,造成这些人缺乏良心的原因大体有三个:天生基因是罪魁祸首,后天成长过程中受到的刺激不可小觑,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文化与环境的影响。

值得我们中国人自豪的是,西方的研究同时发现,东方一些国家的反社会人格者比例要低得多,例如美国人在中国台湾地区所做的研究显示,没有良心的人大概只介入0.03%-0.14%,远远低于西方的4%。我个人倾向认同这个研究数字,这和我在东西方国家的切身感受相符合。就拿中国来说吧,犯罪率显然不比西方低,但这类反社会人格者犯下的案子,按比例显然要比西方低很多。

西方的研究给我们带来了好消息与坏消息。好消息是,你不用为那些无法解释的案子苦苦寻思、追问人性,甚至绝望到自杀。那只不过是一些类似于精神病患者的人,因为缺少了良心而干出的“丧尽天良”的事。即便是占到4%,也毕竟是社会中的少数,更何况,只有一小部分没有良心的人才会去犯罪,大部分只会对他们周围的人造成困扰与痛苦,无法形成对社会的伤害。更何况,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良心的。

坏消息是,那少数的没有良心的人也许就在你身边,从外表上你不但无法分辨他们,甚至因为没有“感情牵挂”与“良心顾虑”,他们都很潇洒与“酷”,也不乏幽默,加上不择手段而且撒谎成性,他们在诸多方面都能够取得你我无法企及的成绩。他很可能就是你的老板,或者你的邻居,甚至已经和你生活在一起。目前他们这种“病”无药可救,而他们永远不会自动走进诊所告诉你“他缺乏一种叫良心的东西”。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会去犯罪、坐牢(美国监狱里只有20%的罪犯属于这种反社会人格者),但他们一旦犯罪,就是惊天动地的,据统计,美国50%的绑架、谋杀、爆炸、叛国、恐怖袭击、校园枪杀等重罪是他们犯下的。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这种人束手无策,你不但无法确定谁“没有良心”,即便你能够确定,也不能只因为一个人“没有良心”就对他另眼歧视,甚至去预防还没有发生的犯罪。西方心理专家只能告诉我们,如果你发现你身边的人是没有良心的,没有同情心,一而再再而三的缺乏责任感,而且还常常装出可怜相博你同情,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离开他,打消用常人的道理去说服他们的愿望,更别妄想去沟通、达成理解。你一旦和他们瓜葛上了,或者被缠上,很可能会崩溃,甚至生不如死。目前,对付个体的反社会人格者,只有法律的威慑,让他们知道,一旦他们犯罪,等待他们的将会是监狱与电椅。

可怕的显然不只是社会中存在的这类没有良心的人有多少,会对你和你的邻居犯下什么罪行,更可怕的是这些人会爬升到什么位置,掌握多少生杀予夺的公权力,会否成为统治我们的最高领导人!那样的话,他对整个国家与社会造成的伤害与灾难,就不是一位变态狂魔把六位性奴关在地下室那么简单,而是有可能把整个国家变成一间地下室,把人民全部关在黑屋子里!

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也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借题发挥,因为对照这些“无良心人”的特征,专家学者们几乎都异口同声地认定希特勒、波尔布特、斯大林、齐奥塞斯库等等(有些名字省略掉)就属于这类反社会人格者。他们属于社会中极少数的没有良心的变态者,却爬上了控制所有人的高位。

他们对人类造成的灾难,在历史上比比皆是。当然造成灾难的原因很多,但很大一部分正是因为他们缺乏人类一个最基本的感情——良心。他们六亲不认,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杀人如麻却无动于衷,常常借助极端的理念与走火入魔的意识形态,胡作非为。在接触西方这部分研究后,我确实被说服了,任何价值理念,哪怕是纳粹的种族灭绝理论,也必须有这些反社会人格者才能“发扬光大”,才能执行下去,把理论与理念变成血的现实。如果没有这些缺乏了“良心”的人,灾难很可能在人类的良知面前有所收敛。不幸的是,西方的研究结果还揭示,即便普通的有良心的人们,在某一个没有良心的权威的煽动与领导下,也会让自己的良心暂时蒙蔽,而跟随“权威”做出残忍的事。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全民疯狂的现象,大多是变态狂魔鼓动群众所为。

我们都不会对文革中一些惨不忍睹的屠杀场景陌生吧?至今有些现象还不能仅仅从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解释清楚,一些孩子怎么就会拿起皮鞭把老师活活抽死?一些朝夕相处的并无仇恨的农民怎么就能够把黑五类的小孩子丢进水井淹死?如果我们去仔细统计一下,那些真正亲手杀死人的红卫兵与造反派、农民积极分子,其实仍然只占到极少一部分。有意思的是,这一小部分真正的凶手与帮凶,至今绝对不会忏悔与道歉——因为,这正是没有良心的人的一个最大特点:他们根本就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任何事,他们最常用的语言是“你怎么那么天真”、“没有必要后悔”,其实,他们根本不拥有“后悔”这种有良心的人才会拥有的感情。

接下来的问题就自然是如何阻止这类变态狂魔登堂入室,窃取国家的大权?西方人不再讨论这个问题,他们只关心邻居里是否有这类变态狂魔,因为自从二战前出现希特勒后,西方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人类发明的民主制度,最大的功能之一就是用来阻止这类少数变态狂魔爬上高位、主宰世界、奴役我们。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的原因。民主制度不一定能够挑选出好人,但却很难挑选出坏人,而且,经过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主制度进化,即便选出了“坏人”,权力的制衡与监督,也会阻止他为所欲为。

回望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我们大抵出了300多个皇帝,是世界生产皇帝最多的地方。这些皇帝大多平庸,也有一些优秀的,可还有十几位出了名的暴君(令人惊讶的是,正好和人类中变态狂魔的比例差不多)。对照这些暴君的行为,我们看到了现代心理学界定的“反社会人格者”,看到了缺乏常人应有的良心的暴君们一旦掌握大权,能够给神州大地带来的巨大灾难。他们以杀人为乐,让每一位变态的人如鱼得水,把人间变成了地狱,把中国变成了一个奴才与性奴的铁皮黑屋!

这种现象到了上个世纪依然存在。记得回忆毛泽东的一个细节流传比较广,在三年自然灾害中,毛泽东听说饿死了好多人,他“神情暗淡”,决定不再吃红烧肉。这是他的身边人后来写出来的细节,虽有美化之词,后又被网友证实是虚构,但即便我们相信这是真的,除了这唯一一点“真情流露”外,我们发现执政长达30年的毛泽东,几乎在任何场合都没有表现出同情心、爱心与责任感,更不用说为受苦的民众流泪,承认自己的过错,表现出一丁点的后悔。这么明显的症状,作为普通人,我们一眼都能够辨认出来,可因为发生在红太阳(神)的身上,那些明显的缺乏良心的性格特征,竟然成了“坚定的”、“异于常人的”、“大公无私的”、“伟大的”同义词。而当时被关在黑屋子的“翻身奴儿 们”,正如那六位被囚禁在地下室的性奴,都在争先恐后地自相残杀以博得他的欢心与宠幸,何其悲哉!

杨恒均 2011923
民进党大佬:[人权日]《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指出,下列情况即构成强迫失踪行为: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http://url.cn/8A7Mam [公约全文]http://url.cn/1fWSUW

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8月30日

http://www.un.org/zh/events/disappearancesday/background.shtml

强迫失踪问题

  有些人来了。他们强行进入一个家庭的住宅,无论在城市 还是在乡村,元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住所、陋室或茅舍。他们不 管白天黑夜随时到来,通常穿着便衣,有时穿着制服,总是携带 着武器。他们不说明任何理由,不出示任何逮捕证,通常也不说 明他们的身份或他们所代表的机关,他们把家庭的一位或若干往 成员拖向汽车,必要时在这过程中使用暴力。
  这往往是构成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罪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突发场面的第一幕。

谁受到影响?

定义

  根据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的、作为所有国家均应适用的一套原则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强迫失踪行为:
  “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受害者本人

  受害者经常遭受酷刑而且不断担忧生命安全。受害者很清楚楚,其家属不知其下落, 他们得到任何人援助的机会是很渺茫的。他们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已从社会上“失踪”实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任由逮捕者摆布。即使死亡不是最终结果,而且受害者最终摆脱了这种可怕处境, 他们也可能由于这种无人性的行为以及往往随之而来的野蛮和酷刑而在生 理和心理上留下了伤痕。

受害者的亲友

  失踪人员的家属和朋友也经受着漫长的精神苦痛, 他们对受害者的生死一无所知,如果受害者活着,他们对受害者被关 押在何处,处在什么条下, 健康状况如何,也一无所知。此外,他们知道自身也受到威胁, 他们本人也可能遭到同样的命 运, 要查明事实真相可能会招致更大的危险。
  家庭困境往往由于失踪所造成的物质后果而加剧。失踪人员往往是家庭的主要瞻养者。他/她可能是家庭中能够种植庄稼或经营家庭小买卖的唯一成员。因此,物质上的剥夺加剧了情 感上的冲击,而如他们决定去查找,其产生的费用又使物质困 境更加尖锐。此外,他们不知道其亲人何时能够返问或者是否 能够返问,这使其难以适应新境况。在某些情况卡,根据国家 法律,没有死亡证明便无法领取抚恤金或得到其他途径的支 助。经济与社会排斥是经常产生的后果。
  失踪通常带来严重的经济困境,而这又经常是由妇女承担 的。一般都是妇女站在解决家庭成员失踪问题的斗争最前线。以此身份,妇女可能会遭受恐吓、迫害和报复。在妇女本身是 失踪事件直接受害者的情况下,她们又特别容易受到性暴力和 其他形式的暴力之害。
  儿童也会成为失踪事例的自接或间接受害者。儿童的失踪明显有悖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些规定,包括个人身份权。由于失踪事件而使儿童失去双亲之一也构成对儿童人权的严重侵犯。

社区

  社区由于主要劳动力的失踪、其家庭经济收入下降以及边缘化而受到直接影响。
  强迫失踪经常被用作在社会中散布恐惧的一种策略。这种 做法所产生的不安全感并不限于失踪者的近亲,而且还影响到 所在杜区和整个杜会。

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受害者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已从社会上“失踪”实 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任由逮捕者摆布。被强迫失踪者通常遭受侵犯的人权包括:
  • 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权利
  • 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 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生命权,在失踪者被杀害的情况下
  • 身份权
  • 公正审判和司法保障权
  • 有效补救权,包括补偿和赔偿
  • 了解失踪情节真相的权利
  强迫失踪通常还侵犯了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项权利:
  • 家庭保护与协助权
  • 适足生活水准权
  • 健康权
  • 教育权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联大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都表明,广泛或有系统的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被强迫失踪攻击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行,因此不限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使受害者家人有权寻求赔偿、要求了解亲人失踪的真相。
资料来源: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PDF document人权高专办 概括介绍 第6/Rev.3号



第六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 68
06-50504 
大 会 决 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1/448)通过] 
61/177.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大会, 
注意到人权理事会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1/1 号决议,
1
其中理事会通过了《保
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  确认人权理事会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  通过本决议所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开放供签署、
批准和加入; 
  3.  建议在巴黎签字仪式上开放《公约》供签署。 
2006 年 12 月 20 日 
第 82 次全体会议 A/RES/61/177 
附件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
自由,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 
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人
权、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又回顾联合国大会 1992 年 12 月 18 日第 47/133 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
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
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 
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 
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
权利, 
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
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兹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 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 
 二、 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
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
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
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
律的保护。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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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调查未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人或组织制
造的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犯罪。 
第五条 
 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
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 
第六条 
 一、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至少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 
 ㈠ 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
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 
 ㈡ 上级官员: 
 1. 知情,或已有清楚迹象表明受其实际领导或控制的下属正在或即将
犯下强迫失踪罪而故意对有关情况置若罔闻者; 
 2. 对与强迫失踪罪有牵连的活动,实际行使过责任和控制; 
 3. 没有在本人的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
强迫失踪,阻止犯下此种罪行,或将有关问题提交主管机关调查或起诉。 
 ㈢ 以上第㈡项并不影响相关国际法对于军事指挥官或实际上担任军事指
挥的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 
 二、 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都不
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第七条 
 一、 各缔约国应考虑到强迫失踪罪的极端严重性,对之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 各国可规定: 
 ㈠ 减轻罪行的情况,特别是虽参与制造强迫失踪,但还是实际帮助解救了
失踪者的人,或帮助查明强迫失踪案件、指认制造强迫失踪罪犯的人; 
 ㈡ 在不影响其他刑事程序的条件下,加重罪行的情节,特别是在失踪者死
亡的情况下,或制造强迫失踪的对象是怀孕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其他特别
易受害的人。 A/RES/61/177 
第八条 
 在不影响第五条的情况下, 
 一、 对强迫失踪案件实行诉讼时效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刑事
诉讼的时效: 
 ㈠ 有较长的时段,并与此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相称; 
 ㈡ 考虑到强迫失踪犯罪的持续性,从停止犯罪之时算起。 
 二、 各缔约国应保证,在时效持续期间,强迫失踪的受害人享有得到有效补
偿的权利。 
第九条 
 一、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对下述强迫失踪罪案行使管辖权: 
 ㈠ 犯罪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或发生在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
上; 
 ㈡ 指称的罪犯为其国民; 
 ㈢ 失踪人为其国民,缔约国认为适当的情况下。 
 二、 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指称的罪犯留在任何该国管辖的领土上
时,确定对该强迫失踪罪案的司法管辖权,除非该国根据其国际义务将嫌犯引渡
或移交给另一国家,或移交给该国承认其管辖权的某个国际刑事法庭。 
 三、 本公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任何其他刑事管辖权。 
第十条 
 一、 对强迫失踪罪的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在研究了所掌握的材料后,确
定情况属实,案情需要,应将在其境内的嫌犯拘留,或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措施,
确保其不得潜逃。这种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但在
时间上仅限于确保对该人的刑事诉讼、移交或引渡程序所必需。 
 二、 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措施的缔约国,应立即展开初步询问和调查,确定
事实。该国还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拘留和致使实施拘留的犯
罪情节,以及初步询问和调查的结果,通知第九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缔约国,并表
明它是否准备行使其管辖权。 
 三、 根据本条第一款被羁押的任何人,得立即与本人所持国籍国之最接近的
适当代表取得联系,如他或她为无国籍人,应与其惯常居住地国的代表取得联系。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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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 缔约国在其管辖的领土上发现据称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如果不按其国
际义务将该人引渡或移交给另一国家,或移交该缔约国承认其司法权的某一国际
刑事法庭,则该国应将案件提交本国的主管机关起诉。 
 二、 主管机关应按该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以审理任何性质严重的普通犯罪案
件相同的方式作出判决。在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下,起诉和定罪的证据标准,
不得比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况应采用的标准宽松。 
 三、 因强迫失踪罪而受到起诉的任何人,应保证其在起诉的各个阶段受到公
正待遇。因强迫失踪罪而受到审判的任何人,应在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
的法院或法庭受到公正审判。 
第十二条 
 一、 各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指称有人遭受强迫失踪的人,有权向主管机关报告
案情,主管机关应及时、公正地审查指控,必要时立即展开全面、公正的调查。
必要时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举报人、证人、失踪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以及
参与调查的人得到保护,不得因举报或提供任何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 
 二、 在有正当理由相信有人遭到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无人正式告发,缔
约国也应责成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机关展开调查。 
 三、 各缔约国应确保本条第一款所指主管机关: 
 ㈠ 拥有展开有效调查所需的权利和资源,包括查阅与调查有关的文件和其
他材料; 
 ㈡ 有权进入任何拘留场所,或有正当理由认为可能藏匿失踪者的任何其他
地点,必要时事先取得司法机关的授权,司法机构也应尽快作出裁决。 
 四、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惩处妨碍展开调查的行为。各缔约国
尤应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不得利用其地位影响调查的进行,例如对投
诉人、证人、失踪者亲属或他们的辩护律师,及参与调查的人员施加压力、恐吓,
或实施报复。 
第十三条 
 一、 就缔约国之间的引渡而言,不应将强迫失踪罪视为政治犯罪、与政治犯
罪有联系的普通犯罪,或带有政治动机的犯罪。因此,不得仅以这些理由拒绝对
此种犯罪提出的引渡要求。 
 二、 本公约生效前各缔约国之间已有的任何引渡条约,应将强迫失踪罪均视
为可予引渡的罪行。 A/RES/61/177 
 三、 各缔约国承诺,今后彼此之间签订的所有引渡条约,均将强迫失踪罪列
为可引渡的犯罪。 
 四、 以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当收到另一个与之未签订引渡条约的缔约
国提出的引渡要求时,可考虑将本公约作为对强迫失踪罪给予引渡的必要法律依
据。 
 五、 不以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承认强迫失踪罪为彼此之间可予引
渡的犯罪。 
 六、 在所有情况下,引渡均须符合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或适用的引渡条
约所规定的条件,特别应包括有关引渡的最低处罚要求,和被请求缔约国可能拒
绝引渡或要求引渡符合某些条件的理由。 
 七、 如果被请求缔约国有充分理由认为,提出引渡要求的目的,是因某人的
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或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而对之进
行起诉或惩罚,或同意引渡将在上述原因的某个方面造成对该人的伤害,则本公
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强制的引渡义务。 
第十四条 
 一、 缔约国在对强迫失踪罪提起刑事诉讼方面,应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
协助,包括提供所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 
 二、 此种司法协助应符合被请求缔约国国内法或适用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
的要件,特别是被请求缔约国可藉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理由,或对提供司法协
助附加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缔约国应相互合作,并应彼此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援助强迫失踪的受害
人,查找、发现和解救失踪者,在失踪者死亡的情况下,挖掘和辨认遗体,并将
之送返原籍。 
第十六条 
 一、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将某人驱逐、送返(“驱回”)、移交或引渡到另
一国家,有造成此人遭受强迫失踪的危险,任何缔约国均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二、 为确定是否存在这种理由,主管当局应斟酌一切有关因素,包括在适用
的情况下,考虑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一、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秘密监禁。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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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不影响缔约国在剥夺自由问题方面的其他国际义务前提下,各缔约国
应在本国的法律中:  
 ㈠ 规定下令剥夺自由的条件; 
 ㈡ 说明有权下令剥夺自由的主管机关; 
 ㈢ 保证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只能关押在官方认可并加以监督的地点; 
 ㈣ 保证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获准与其家属、律师或他或她选择的任何
其他人取得联系并接受探视,且仅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如果此人是外国人,
应根据相应的国际法,准许其与本国的领事机构联系; 
 ㈤ 保证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机构的人员可进入被剥夺自由人的关押地点,
如有必要,应事先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 
 ㈥ 保证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或在怀疑发生强迫失踪的情况下,由于被剥
夺自由的人无法行使这项权利,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如被剥夺自由人的家属、
他们的代表或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立即对剥夺
其自由是否合法作出裁决,如果剥夺自由不合法,则应下令释放。 
 三、 各缔约国应保证编制并维持一份或数份被剥夺自由者的最新官方登记
册和/或记录,并在收到要求时,及时将之提供给有关缔约国在这方面有法律授
权的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机构,或该国已加入的任何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所
授权的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机构。登记册中收入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 被剥夺自由者的身份;  
 ㈡ 被剥夺自由的人,收监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剥夺此人自由的负责
机关; 
 ㈢ 下令剥夺自由的机关及剥夺自由的理由; 
 ㈣ 负责监管剥夺自由的机关; 
 ㈤ 剥夺自由的地点、收押日期和时间,以及剥夺自由地点的负责机关; 
 ㈥ 被剥夺自由者健康的主要情况; 
 ㈦ 若在剥夺自由期间死亡,死亡的情况和死因,以及遗体的下落; 
 ㈧ 释放或转移到另一羁押地点的日期和时间、目的地,及负责转移的机关。
第十八条 
 一、 在不违反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保证,任何对以下信
息有合法利益的人,例如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他们的代表或律师,应至少能获
得以下信息: A/RES/61/177 
 ㈠ 下令剥夺自由的机关; 
 ㈡ 剥夺该人自由以及收押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㈢ 负责监管剥夺自由的机关; 
 ㈣ 被剥夺自由者的下落,包括在转往另一监押场所的情况下,转移的地点
和负责转移的机关; 
 ㈤ 释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㈥ 被剥夺自由者健康的主要情况; 
 ㈦ 若在剥夺自由期间死亡,死亡的情况和死因,以及遗体的下落。 
 二、 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条第一款中讲到的人和参与调查的人
员,不得因查寻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吓或处罚。 
第十九条 
 一、 在查找失踪者的过程中收集和/或转交的个人资料,包括医疗和遗传学
资料,不得用于查找失踪者以外之其他目的,或提供给其他方面。这一规定不影
响在审理强迫失踪罪的刑事诉讼中,或在行使获得赔偿权过程中使用这些资料。 
 二、 收集、处理、使用和储存个人资料,包括医疗和遗传学资料,不得侵犯
或实际上造成侵犯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或人的尊严。 
第二十条 
 一、 只有在对某人采取法律保护措施,且剥夺自由受到司法控制的条件下,
或者转交资料会对该人的隐私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妨碍刑事调查,或出于其他
相当原因,方可作为例外,在严格必需和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并遵照相
关国际法和本公约的目标,对第十八条中讲到的信息权加以限制。对第十八条所
述信息权的任何限制,如可能构成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或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的
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二、 在不影响审议剥夺某人自由是否合法的前提下,缔约国应保证第十八条
第一款中所指的人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补救,以便立即得到第十八条第一
款中所提到的信息。这项获得补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消或受到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获释能得到可靠核实,即他
们确实得到释放。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获释时这些人的身体健全并
能完全行使他们的权利,且不得影响这些人在本国法律下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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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第六条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惩处以下
行为: 
 ㈠ 拖延或阻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㈥项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讲到的补救
办法; 
 ㈡ 任何人被剥夺自由而未予记录,或记录的任何信息并不准确,而负责官
方登记的官员了解这一情况或应当知情; 
 ㈢ 尽管已经满足提供有关情况的法律要求,但仍拒绝提供某人被剥夺自由
的情况,或提供不准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各缔约国应确保,对执法人员、文职或军事人员、医务人员、国家官员
和其他可能参与监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的培训,应包括对本公约相关
规定的必要教育和信息,以便: 
 ㈠ 防止这类官员卷入强迫失踪案件; 
 ㈡ 强调防止和调查强迫失踪案件的重要性; 
 ㈢ 确保认识到解决强迫失踪案件的迫切性。 
 二、 各缔约国应确保禁止发布任何命令和指示,指令、授权或鼓励制造强迫
失踪。各国应保证,拒绝遵守这类命令的人不得受到惩罚。 
 三、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当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人有理由相信强迫
失踪案件已经发生或正在计划之中时,应向上级报告,并在必要时报告拥有审查
权或补救权的有关当局或机关。 
第二十四条 
 一、 在本公约中,“受害人”系指失踪的人和任何因强迫失踪而受到直接伤
害的个人。 
 二、 每一受害者都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
失踪者的下落。各国应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三、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查寻、找到和解救失踪者,若失踪者已
经死亡,应找到、适当处理并归还其遗体。 
 四、 各缔约国应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确保强迫失踪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补救
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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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条第四款中所指的获得补救的权利,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以及视情
况而定,其他形式的补救,如: 
 ㈠ 复原; 
 ㈡ 康复; 
 ㈢ 平反,包括恢复尊严和名誉; 
 ㈣ 保证不再重演。 
 六、 在不影响缔约国的义务——继续调查,直至查明失踪者下落的条件下,
对尚未查明下落的失踪者,各缔约国应对其本人及家属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社会
福利、经济问题、家庭法和财产权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七、各缔约国必须保证自由组织和参加有关组织和协会的权利,以求查明强
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及为强迫失踪受害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本国刑法防止并惩处以下行为: 
 ㈠ 非法劫持遭受强迫失踪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律监护人遭受到强迫失踪的
儿童,或母亲在遭受强迫失踪期间出生的儿童; 
 ㈡ 伪造、藏匿或销毁证明以上第㈠项中所指儿童真实身份的证件。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和认定本条第一款第㈠项所指的儿童,
并根据法律程序和适用的国际协议,将儿童归还本来的家庭。 
 三、各缔约国应相互协助,查找、辨认和找到本条第一款第㈠项中所指的儿
童。 
 四、 鉴于必须保护本条第一款第㈠项中所指的儿童的最佳利益,他们保留或
恢复本人身份的权利,包括法律承认的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承认领养关系或
其他安置儿童形式的缔约国应制定法律程序,审查领养或安置程序,并在适当情
况下宣布任何源自强迫失踪的儿童领养或安置无效。 
 五、 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本条所涉的所有问题上,儿童的最大利益均应
作为首要考虑,有独立见解能力的儿童应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并应根据儿童的年
龄和成熟程度,对本人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第二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一、 将设立一个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履行本公约规定的
职能。委员会将由十名德高望重、在人权领域的才能受到公认的专家组成,他们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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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个人身份任职,秉持独立、公正之立场。委员会成员将由缔约国根据公平地
域分配的原则选出。应适当考虑吸收具有相关法律资历的人士参加委员会的工
作,注意代表的性别平衡。 
 二、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为此目的每两年召开一次缔约国
会议,由缔约国从本国国民中提名,对提名的名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在
这些会议上,三分之二的缔约国即构成法定人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为获得票数
最多、且获得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各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之人士。 
 三、 第一次选举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每
一次选举日之前四个月致函各缔约国,请他们在三个月之内提名候选人。秘书长
应将所有提名的人按字母顺序列出名单,注明每个候选人的提名缔约国,并将此
名单提交所有缔约国。 
 四、 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然而,在首次选举中当选的
五位委员,他们的任期将在两年后届满,在首次选举结束后,本条第二款中所指
会议的主席将立刻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这五位委员的姓名。 
 五、 如果委员会的一位委员死亡、辞职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他
或她在委员会的职责,提名的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第 1 款所列标准,从其国民中指
定另一位候选人完成剩下的任期,但须征得多数缔约国的核准。除非一半或更多
的缔约国在联合国秘书长向其通报了拟议的任命后六周内表示反对,否则应认为
已获得这一核准。 
 六、 委员会应制定自身的议事规则。 
 七、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有效履行委员会的职能,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手
段、工作人员和设施。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 
 八、 委员会委员应享有《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有关章节所规定的联合国
出访专家所享有的各项便利、特权和豁免权。 
 九、 各缔约国应在其接受的委员会职能范围内,与委员会合作,为委员会委
员履行任务提供协助。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至少四年但最多六年,应举行缔约国会议,评估委员会的工
作,并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在不排除任何可能性的前提下,决定
是否应根据第二十八至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能,将本公约的监督职能转交给另一机
构。 
第二十八条 
 一、 委员会应在本公约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与所有联合国有关机关、办事
处、专门机构和基金合作,与各项国际文书所建立的条约机构、联合国的特别程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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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合作,并与所有有关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机构,以及一切从事保护所有人不遭
受强迫失踪的有关国家机构、机关或办事处合作。 
 二、 委员会在履行任务时,应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设立的其他条约机构磋
商,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以确保彼此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一、 各缔约国应当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
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履行本公约义务而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提供给所有缔约国。 
 三、 委员会应对每份报告进行审议,之后酌情提出评论、意见或建议。评论、
意见或建议应当转达有关缔约国,缔约国可主动或应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答复。 
 四、 委员会也可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履行本公约的补充资料。 
第三十条 
 一、 失踪者的亲属、他们的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以及任
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紧急事项,向委员会提出查找失踪者的请求。
 二、 如果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紧急行动请求: 
 ㈠ 并非明显地毫无依据; 
 ㈡ 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请求之权利; 
 ㈢ 在可能的情况下,已经正式提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如有权展开调
查的机关; 
 ㈣ 并不违背本公约的规定;及 
 ㈤ 同一问题目前未由同一性质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委员会应请有关缔约国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供所查找人员境况的资
料。 
 三、 根据有关缔约国依本条第二款所提供的资料,考虑到情况的紧迫性,委
员会可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如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一些临时措施,
遵照本公约,找到有关个人并加以保护,并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报
告采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将它的建议和委员会收到的国家提供的情况,通报
提出紧急行动要求的人。 
 四、 在查明失踪人士的下落之前,委员会应继续与有关缔约国共同作出努
力。应随时向提出请求的人通报情况。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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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一、 缔约国可在批准本公约时,或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
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是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规定之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
提出的来文。委员会不得受理来自未作此宣布之缔约国的来文。 
 二、 委员会不应受理下列来文: 
 ㈠ 匿名来文; 
 ㈡ 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此类来文的权利,或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 
 ㈢ 同一事项正由具有同一性质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㈣ 尚未用尽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如果补救请求长期拖延,不合情理,
本规则不复适用。 
 三、 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委员会应将来文转交
有关缔约国,并请该国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和评论。 
 四、 在收到来文后,但在确定是非曲直之前,委员会可随时向有关缔约国提
出请求,请该国紧急考虑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避免对指称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行使酌处权,并不意味着已就来文是否可予受理或
其是非曲直作出决定。 
 五、 委员会在根据本条审查来文时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应当向来文提
交人通报有关缔约国所作的答复。委员会在决定结束程序后,应将委员会的意见
通报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个缔约国声
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义务的来文。委员会不接受涉及一个尚未作此声明的
缔约国的来文,也不接受未作此声明的缔约国的来文。 
第三十三条 
 一、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消息,表明一个缔约国正在严重违反本公约的规
定,委员会可在征求有关缔约国的意见后,请一位或几位委员前往调查,并立即
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委员会应将安排访问的意图书面通知有关缔约国,并说明代表团的组成
情况和访问的目的。缔约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委员会作出答复。 
 三、委员会在收到缔约国提出的有充分依据的请求后,可决定推迟或取消访
问。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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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如果缔约国同意接待来访,委员会应与有关缔约国共同制定访问计划,
缔约国应为顺利完成访问,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五、 访问结束后,委员会应向有关缔约国通报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如果委员会收到的消息表明,有充分迹象显示,某缔约国管辖下的领土正在
发生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向有关缔约国索取一切有关资
料,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问题紧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 
第三十五条 
 一、 委员会的管辖权仅限于本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 
 二、 若一国在本公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则该国对委员会的义务仅限于本公
约对该国生效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 
第三十六条 
 一、 委员会应就本公约下开展活动的情况,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
报告。 
 二、 在年度报告中发表对缔约国的意见之前,应事先通报有关缔约国,并给
予适当时间作出答复。该缔约国可以要求在报告中发表其评论或意见。 
第三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对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更有利的规定,包
括以下法律中的规定: 
 ㈠ 缔约国的法律; 
 ㈡ 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法。 
第三十八条 
 一、 本公约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供签署。 
 二、 本公约供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 本公约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供加入。加入经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
入书后生效。 A/RES/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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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一、 本公约于第二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第三十天
生效。 
 二、 在第二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
公约将于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第四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已签署或加入本公
约的所有国家: 
 ㈠ 根据第三十八条签署、批准和加入的情况; 
 ㈡ 根据第三十九条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联邦国家的全部领土,无任何限制或例外。 
第四十二条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出现任何争端,如不
能通过谈判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程序得到解决,应在其中一方的要求下提交仲
裁。如在提出仲裁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组织达成协议,则任何一
方均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 各国在签署、批准,或在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不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
其他缔约国对发表此项声明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一款之约束。 
 三、 根据本条第二款发表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
其声明。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不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包括缔约国依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
瓦四公约及其 1977 年 6 月 8 日两项附加议定书承担的各项义务,也不影响任何
国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查访羁押
地点。 
第四十四条 
 一、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
随即将提议的修正案发给公约各缔约国,并请各缔约国表明他们是否赞成召开缔
约国会议,审议该项提案并对之进行表决。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如果至
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 A/RES/61/177 
16 
 二、 得到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缔约国通过的所有修正案,均将由
秘书长提交所有缔约国接受。 
 三、 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经本公约三分之二缔约国根据本国宪法
程序予以接受后即行生效。 
 四、 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对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
仍受本公约各项规定及之前他们已接受的一切修正案的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一、 本公约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同一作准,
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二、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经过核证的公约副本发送第三十八条中提到的所有
国家。 
栖月楼主不是电:当年的日本人就经中国人发了一个良民证,而当今的中国人需要持有的除了居民身份证,还要有暂住证、结婚证、独身子女证、房产证、户口簿、毕业证、节育证、上岗许可证、失业证、退休证。。。。。。。更可怕的是,有人还准备给你建道德档案!最可怕的是,所有这些个证都证明不了你是公民,因为你没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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